“这是犯罪!”辽宁大连,网传一成年男子在图书馆内对着小女孩脱裤子被小女孩家长现场抓住报警。网传视频显示,一名家长在图书馆内抓着一名男子大声呵斥,别动,男子用手提着裤子随后开始整理衣服,另一端视频显示男子被带走时,还随身装着纸巾。
目前,据图书馆工作人员介绍,涉事男子是3点钟进来的,书架太多只能看到男子的头部,后来被家长发现后,家长叫来保安并报警,警方随后将男子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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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天化日之下,在图书馆里,对着小女孩脱裤子,这种变态,逮住一个就必须严惩一个,否则,指不定以后还会干出来什么龌龊事!
那么法律该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2、图书馆属于公共场所,男子在图书馆脱裤子,这种行为已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3、涉事男子如果是偷偷这么做也就罢了,如果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私欲,还当着女孩子脱裤子,对小女孩而言还属于性骚扰,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涉事男子不仅当着小女孩脱了裤子,还当着小女孩的面儿进行了手淫,虽然没有碰到受害女孩子,但是其行为的危害性和给小女子身心造成的影响在法律上来说无异于猥亵,完全可以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次”“儿童多人”“聚众”“公共场所当众”“造成儿童受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手段恶劣或者其他恶劣情形的”任一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要以为我是在吓人,北京市顺义区就有一名男子李某对着一名儿童自行手淫而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刑。
5、《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具体到本案,虽然是图书馆内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而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说发生在图书馆,图书馆就有责任!
还应当注意的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系补充责任,只有在存在过失,且在找不到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6、最后,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防人之心不可无!
身为监护人,一定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孩子,莫言因为一时的疏忽而让心怀不轨之人有机可乘,给孩子造成难以治愈的伤害!
没事看看热闹拱拱火助助威
没收作案工具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