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阿姨趁着一家水果店的店员不注意,将自己的电动车停在店门口,抱起一箱箱大樱桃放在电动车上,并迅速离开现场,店员发现后报警。民警经过调查,发现盗窃大樱桃的是一位阿姨,当民警找到阿姨时,该阿姨说,自己有糖尿病,吃不了大樱桃! 家住浙江绍兴的吴阿姨,已经60多岁了,身体还算硬朗,就是已经有了早期糖尿病的症状了,所以平时饮食上还挺注意的。
吴阿姨的儿子和儿媳妇在外地打工,一对孙子孙女都由吴阿姨和老伴在帮忙照顾,孙子今年刚上小学,小孙女刚满2岁。
老两口为了两个孙子可算是尽心尽力,儿子儿媳还负担着高额的房贷,为了减轻儿子的负担,他们几乎把所有的退休金都花在了孙子孙女身上,按照吴阿姨的说法,她想方设法让自己的孙子孙女跟别人家没有差距。
尽管儿子儿媳想说服老两口让儿子上小区附近的公立小学就行,可是吴阿姨说,就算他们老两口省吃俭用,邻居家能把孩子送进私立小学,自己的孙子也必须上私立小学。
最后,在吴阿姨的力主下,把孙子被送进了当地有名的私立小学。
一年好几万学费,虽然让吴阿姨的退休金预算有点吃紧,但是吴阿姨还是尽量保持着孙子上小学前的消费档次。
尤其水果,因为超市的不新鲜,吴阿姨从来不会在超市买,平时都是在小区周围进口水果店买水果,更不会像好些大爷大妈去买一些打折促销的品相不好的水果。
有一天,吴阿姨骑着电动车送完了孙子,顺路买了些菜回家,在路过菜市场边的一家水果店时,吴阿姨看见了该水果店门口摆放着好几箱红红的大樱桃,一看就很新鲜,但是这是进口的,价格可真是贵。
吴阿姨想了下,自己常去的水果店应该也有,路过的时候给孙子孙女买点回去尝尝。
可是吴阿姨骑着电动车往前走了几米就停下了,她刚才看见店员都在店内忙,而且这会儿顾客基本没有,门口的水果无人照料,一个邪恶的想法从吴阿姨的脑子中闪现出来。
吴阿姨想偷一箱大樱桃,自己有电动车,该水果店外又没有监控,店员发现了也应该追不上。
吴阿姨壮着胆子抱起了一箱大樱桃放在自己电动车上,之后居然鬼使神差的又抱了好几箱,然后骑着电动车离开现场。 很快,店员就发现了放在店外的进口大樱桃被偷了好几箱,价值1200多元,立即报警。
民警接警后,调取了水果店周围的监控视频发现,这几箱大樱桃都是被同一个老年妇人偷走的。 民警根据电动车的线索很快找到了嫌疑人吴阿姨,当她被民警从家中带走时,吴阿姨给民警说,自己愿意支付那几箱进口大樱桃的钱,能不能不要处罚她。
可是吴阿姨啊,您已经违法了,民警可没有您这么天真啊!
在派出所,吴阿姨说,她自己有糖尿病,大樱桃含糖量高,自己是不能吃的,但是孙子孙女喜欢吃,自己也不是买不起,不知道当时自己怎么就一时鬼迷心窍了,太丢人了! 最终,警方以吴阿姨实施盗窃行为,对吴阿姨处以拘留6天的治安处罚。
··· 1、这吴阿姨真是的,拿着退休了金,孙子好几万一年学费的私立小学都能上,怎么能去偷呢,那么吴阿姨都这么大年纪的人了,能不能免于拘留呢? 答案是不行的,因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而本案中的吴阿姨年龄是60几岁,没有达到不执行拘留处罚的年龄要求,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不适用于吴阿姨。
所以,吴阿姨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接受处罚。 2、吴阿姨被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合法吗,为什么不成立盗窃罪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将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就是法律规定的盗窃行为。
但是盗窃行为是成立盗窃罪,还是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一是要看数额,二是要看情节。
首先,从数额上看,吴阿姨盗窃的进口大樱桃价值1200元,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但是浙江省对数额较大的规定是3000元,所以吴阿姨因为未达数额而不构成盗窃罪。
其次,从情节上看,虽然吴阿姨有连续3次搬樱桃的行为,但是应该视为是一个连续的盗窃行为,不构成2年内3次的构罪情节,所以,吴阿姨因为情节不满足而不构成盗窃罪。
最后,吴阿姨的行为肯定只是构成违法行为的盗窃,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6天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只是希望吴阿姨一定能接受教训,如果你的行为真的构成了犯罪,那你的退休金肯定会受影响的,你还怎样望孙成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