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大妈收了买家10万元房款定金后,不仅拒不腾房,还私吞定金,强行霸占房子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3-12-26 14:40:45

北京朝阳,大妈收了买家10万元房款定金后,不仅拒不腾房,还私吞定金,强行霸占房子5年,声称自己后悔了不想卖了。买家无奈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大妈依然霸占房屋,被执行法官当场带走,大妈结局令人拍手称好。

(案例来源:快资讯)

据申请执行人徐先生介绍,5年前为了给儿子买婚房,通过房屋中介联系到了王大妈,刚开始价格谈的很顺利,于是立马通过中介把10万元定金,交给了王大妈。

可不知怎么了,王大妈突然反悔不想卖了,徐先生猜测王大妈对价格不满意,所以才要毁约,但之前的价格也是徐先生的极限,他也没办法再继续加价,于是要求退还定金。

按理说,王大妈不想卖房子,如果徐先生不追究其它责任的情况下,只要把定金退还就可以了,可谁知王大妈不仅不退换押金,还诬蔑徐先生和房屋中介是黑社会,两人约定好诈骗她。

原来,王大妈见周围朋友,都是高价卖房赚得盆满钵满,而她低价售卖觉得很亏,并且认为,这是中介和徐先生,商量好故意给她挖的坑。

于是坐地起价,要求徐先生多给她20万,不然就不交房,见此徐先生果断拒绝,并要求退还定金,怎料大妈却霸道无比,扬言钱进了她的口袋就是她的,不可能再退回去。

但徐先生交付定金后,中介已经完成了房屋登记手续,房产已经过户到徐先生名下了,而且每个月的房贷都是他自己还。

在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徐先生,但王大妈却始终赖着,既不退还押金,也不腾屋挪房。

徐先生考虑到,王大妈67岁年纪较大,如果发生冲突肯定会对自己不利,不想与她发生争执,遂将王大妈告上了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后,均支持徐先生了诉求,但王大妈始终不肯履行判决,哪怕是法院下达了最后通知,也置若罔闻无动于衷。

为了维护徐先生的切身利益,法院决定采取强制腾房的措施,当执行法官来到涉案房屋时,王大妈态度依旧嚣张。

执行法官表示,一审、二审、再审已经做出了判决,因此要求王大妈立刻腾房,但大妈表示,“一审、二审、再审,这里头事太多”,她认为徐先生和法院也串通一气。

面对王大妈的歪理,法官也是耐心和他讲道理、讲法律,而且法院考虑到王大妈高龄,所以已经在附近给她租了一套房子,但就算如此王大妈也依然不肯搬家。

法官见大妈如此蛮不讲理,于是下了最后通牒,他告诉王大妈,十分钟内收拾好个人贵重物品,立马离开涉案房屋。

大妈见法官动真格,于是索性躺在床上耍起了无赖,怒斥法院的做法不公平。王大妈认为自己做了笔亏本的买卖,在房屋涨价时低价卖出,还不能加价实在是委屈。

同时表示,现在交房也可以,只要徐先生补交20万她就立马搬出去。面对这样无赖的要求,法官都看不下去了,直接将大妈架了出去,并以妨碍公务为由关进了小黑屋。(文中皆为化名)

1、房屋已经进行变更登记,因此所有权归属徐先生,王大妈应当搬离房屋。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属于不动产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是以登记为准,只要等级就产生物权效力。

本案中,交付定金后不动产权已经变更为徐先生,因此徐先生是房屋所有权人,王大妈无权继续占用房屋。

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王大妈如不搬离房屋,徐先生可主张返还双倍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属于一种债权担保,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而定金实际交付后便产生效力。同时法律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

本案中,徐先生按照约定交付了定金,但王大妈无故不履行腾房义务,致使徐先生不能入住,构成合同违约,因此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返还双倍定金。

3、王大妈强占他人房屋,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变成自己所有的行为。本案中,房产登记已经变更为徐先生,因此该房屋所有人是徐先生。

而王大妈只是暂时居住,属于占有该房产,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腾房,但她长期霸占决绝履行义务,因此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0 阅读:135
可曾听闻黑和尚

可曾听闻黑和尚

记录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