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女子在公路上晾晒花生,为了防止被车碾压,于是用石头团团围住,不料一名13岁小孩,骑电动车路过此处时被石头绊倒,造成十级伤残。小孩父亲遂将马女士和相关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2136.17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受伤的小孩叫小程,据她父亲介绍,事发当天,清晨6时左右,她与朋友一同骑着电动车出门,之后过了约半小时,就接到女儿朋友的电话,称小程骑电动车摔了下来,伤势严重叫他赶紧过去看看。
不一会儿,小程的父亲来到了事发现场,看到女儿痛苦哀嚎,于是赶紧将她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然而谁能想到,一次小小的事故,光医疗费就花了4万元,而且经过鉴定,伤情更是达到了十级伤残的程度。
小程到底是怎么摔倒的呢?小程的父亲赶紧询问女儿的朋友,跟他了解事情的经过。
原来,事发地段,有人在公路上晾晒花生,可能是为了防止车辆碾压,因此在花生周围摆放了石头用来提醒路人。
但由于早上下着大雾,视线严重受阻,虽然他们已经放慢了速度,但小程的电动车还是碰到了摆放在路中间的石头,导致她从车上摔了下来,过程中头部又碰到了周围其他的石头。
了解事情经过后,小程的父亲赶紧驱车前往事发地,同时报警,想要与花生的主人讨要说法。谁知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道路上根本没有花生,更没有所谓的石头。
于是小程的父亲,根据女儿朋友的指认,带着交警找到了马某,随后马某就被交警带到队里接受调查。
而小程的父亲,将马某和市政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12136.17元。
法庭上,小程的父亲主张,马某在道路上晾晒花生,阻碍了道路交通秩序,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市政管理处身为道路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安全检查和清理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马某辩称,自己没有晒过花生,是帮被人晒的,而且晾晒地点也不在公路上,也没有摆放石头,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而市政管理处辩称,虽然涉事路段属于他们管辖,但只是尽到监管义务,并没有清理道路的义务,因此不是侵权责任人。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未满16岁不能骑电动车,而小程仅有13周岁,因此应当由她的监护人和小程本人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的在庭审中的辩解与在交警队时的语录不一致,且根据受害人、小程的朋友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表明,事故发生时,事发地点确实晾晒了花生,而且也能证明花生周围摆放了石头。
因此可以认定,小程的伤,是马某违规占用道路晾晒花生所致,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市政管理处身为道路责任单位,管理上存在瑕疵,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而小程未满16岁骑电动车,违反相关规定,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马某承担50%的责任,市政管理处承担10%的责任,小程自己承担40%的责任。
1、小程因马某违规晾晒花生导致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马某占用公路晾晒花生,违反相关条例,同时因此举造成小程受伤,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市政管理处身为责任单位,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堆放物造成他人人参损害的,公共道路管理,人负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那就推定管理人有责任,这也是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本案中,市政管理无法向法院证明,尽到管理责任,因此推定管理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3、小程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是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事发时,小程仅13周岁,未满16周岁违反相关规定,同时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具有重大过错,因此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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