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位女士骑着摩托车带着小孩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后方一辆小车先后两次冲撞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3-12-28 13:26:29

湖南长沙,一位女士骑着摩托车带着小孩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后方一辆小车先后两次冲撞倒地,该女士报警,但是被交警定性为追尾!

该女士在事后查看了两次撞她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发现并不是普通的追尾,而是故意撞自己,该女士随后又报警,并曝光了撞车视频,却收到了肇事车主的威胁,说她不要搞事情!

慕女士家是有私家车的,但是疫情过后,长沙让人望而生畏的早晚高峰堵车是更加的严重了,好好的车只能长时间停在车库里落灰。

过年后,为了方便上班和小孩上学,慕女士和老公分别都买了一辆摩托车,汽车的使用率就更低了。

事发当天,是个阳光明媚的星期六,孩子在做完作业后,慕女士又骑着摩托车带着小孩去离家不远的公园玩。长沙的道路啊,堵不堵的真不分上班周末节假日,只能凭运气。这不,周六路上的车也是真多。

慕女士为了安全起见,就一直驾驶着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的靠边位置行驶,而且车速还比较慢。

行驶了一段时间后,路上不太堵了,慕女士就从一辆白色小轿车的左侧超车,并行驶在左侧车道。

慕女士没有发现那辆被自己超车的小轿车居然加速紧紧跟在自己身后,后车一直急促的按喇叭,慕女士才发现该车一直跟着自己。

但是自己也是机动车,按照交通法规行驶,就没有搭理后车。

可没想到,后车车主一边狂按喇叭,一边居然撞上了慕女士驾驶的摩托车,因为这次碰撞比较轻微,慕女士的摩托车只是轻微晃动了一下,并没有摔倒。

慕女士本来想的是后车不小心撞到了自己,并没有多想,可是更让慕女士没想到的是,后车居然紧接着又加速撞了自己的摩托车,自己根本没来得及反应,和孩子连同摩托车都摔在了地上。气愤慕女士在查看了孩子没有大碍后,果断报了警。

交警很快来到了现场,后车车主说第一次是离得太近,所以碰到了慕女士,虽然慕女士没有摔倒,但是自己却很紧张,心里一慌,就重踩了一下油门,导致慕女士和孩子摔下车,自己真是不小心的。还一个劲的给慕女士道歉。

随后,交警认定该事故是一般的追尾,慕女士和孩子只是轻微受伤,看后车车主态度也非常的诚恳,慕女士就不予追究了,双方当场就协商解决了。

可是事后,慕女士细细的想了下事发经过,总感觉不太对劲,就查看了摩托车自带的尾部行车记录仪,发现后车车主的行为是故意为之。

后车在自己超车后就加速跟在自己身后,而且按喇叭让自己让行未果后,第一次车辆也有明显加速的动作,只是车主刹车及时,才没有造成什么后果,第二次又有加速的动作,这明明就是恶意撞自己的。

慕女士气愤的将视频在短视频网站上予以曝光,被后车车主发现后,威胁慕女士删除视频,并告诫她不要搞事情。慕女士又报了警,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当网友看到了视频后,就说后车车主这已经涉及危险驾驶罪,甚至故意杀人的,只是结果是未遂。

···

1、后车车主的行为应该怎么评价?

其实国内也发生了好多起故意剐蹭或者别倒摩托车的案件,很多最后都是追究了肇事司机的治安管理违法责任,并没有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的司法判例,因为确实无法认定肇事司机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

而按照《刑法》规定,也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该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才构成本罪。

本事件中,因为慕女士和孩子护具佩戴比较齐全,虽然孩子头部着地,头盔上划痕明显但是并无大碍,慕女士的右手被车轮压到,也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所以,后车车主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后车车主如此危险的行为不能被刑法评价了吗?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从慕女士车后行车记录仪可以明显看到,白色小轿车在故意追赶慕女士的摩托车,而且先后两次故意碰撞摩托车,导致摩托车倒地,慕女士和孩子倒地受伤,应属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是没有问题的,应最起码被处以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2、其实从慕女士车后的行车记录仪可以看见,后车车主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慕女士和孩子的生命安全,虽然没有出现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的司法判例,但是应该对该种行为从立法层面进行规定,视情节认定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后车车主应该明显看见,慕女士车后带着小孩,他居然两次撞击,导致慕女士和孩子倒地。从视频中可以看见,后车在撞倒摩托车后,已经驶过了摩托车才刹停,可见车速之快。

如果慕女士和孩子护具不全,孩子头部着地会发生什么后果?如果遭受后车碾压又会怎样?

所以,我认为后车是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意的,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未遂犯定罪量刑。虽然他可以以未遂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但是定罪应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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