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生前瞒着妻子,给姐姐转账453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姐姐名下,同时嘱咐姐姐,如果自己离世,就将房产转让给儿子。男子离世后,妻子知晓了此事,于是将丈夫的姐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归还房产。
(案例来源:京法网事)
秦先生与陈女士结婚多年,但两人感情始终不温不火,要不是因为有一个儿子,可能两人早就分道扬镳了。
秦先生虽然对妻子的感情一般,但对他的儿子是百般疼爱,但她的身体一直不好,他怕哪天自己突然离世,到时候妻子继承财产,肯定会带着儿子改嫁。
为了给儿子留下财产,他绞尽脑汁,最后想出了一招,“借名买房”的办法。于是他偷偷瞒着妻子,给亲姐姐秦女士转账了453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并嘱咐她将房产登记在姐姐的名下。
同时交代她,如果哪天自己不幸离世,就将房子赠予他的儿子,这样儿子起码会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就算妻子改嫁这个房子是儿子的财产,跟后爸没有任何关系。
秦女士也按照弟弟的要求,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了她们夫妻名下,而秦先生所做的一切,妻子秦女士始终被蒙在鼓里,直到秦先生去世后才被她发现。
买房三年后,秦先生因为突发心脏病,离开了人世,秦先生去世后,陈女士与秦家,因财产纠纷问题打过官司,但当时陈女士,并不知道该套房产的存在。
后来,陈女士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了银行的转账记录单,收款人写的都是秦女士,且多笔转账金额加一起多达453万元。
于是,陈女士查看了丈夫与他姐姐的聊天记录,这才发现丈夫曾瞒着她,委托秦女士买了一套房产的事。
为了此事,陈女士多次与丈夫的姐姐沟通,但双方各执一词,一直没有谈拢,丈夫的姐姐表示,房子是弟弟生前委托她买的,之前没有提,就是等孩子成年后再赠与他。
见此,陈女士一怒之下,又将秦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解除已故丈夫与其姐姐秦女士的委托合同,并返还购房款453万元。
庭审时,秦女士辩解称,第一,该套房产登记在她们夫妻名下,与秦先生或者陈女士无关。第二,秦先生转给自己的钱,并不是用于购买房产的,而是弟弟无偿赠与的,因此陈女士无权要求返还。
本案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秦先生与其姐姐秦女士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先生与秦女士的聊条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充分表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既秦先生委托秦女士购买房产,并向其支付了购房款。
而秦女士主张的无偿赠与,因没有证据能够作证,因此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姐弟两人委托合同关系解除,并要求秦女士返还购房款。
一审判决后,秦女士不服选择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决。(文中皆为化名)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显超出日常生活的花销,属于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外,均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方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丈夫瞒着妻子以借名买房的办法,购买了房产,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因此需要陈女士追认,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债务。
2、秦先生与其姐姐签订的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借名买房的行为,发生在秦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秦先生瞒着陈女士委托姐姐秦女士购买房产的行为,会导致陈女士无法继承财产,有损她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委托合同无效。
3、秦女士应当返还购房款,并由秦先生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为秦先生与其姐姐秦女士的委托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有损陈女士的合法权益,且秦先生所用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返还由秦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该购房款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中一半属于陈女士,剩余的一半由,陈女士、秦先生的父母、秦先生的儿子分别继承三分之一。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水无常态
这男人有先见之明啊。挺好的。
zzw50十
主要是怕改嫁带走财产
柯南
这男人做法值得肯定
张勇
最后还是为了钱 不然打官司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