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被压,反倒索赔100万”,山东济南,一辆大货车缓慢驶入红绿灯路口,正欲停车等待时,车身突然一震,司机感觉压到了硬物。司机连忙下车查看,不料发现车下竟躺着,一个被压的浑身是血的女子。司机赶忙报警,但交警却判定司机无责,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了解,事发地有一对专门碰瓷的夫妻,他们分工明确,由妻子何某从死角突然窜出来,然后假装被车撞到躺在地上,而后由丈夫出面,趁机讹诈司机。
事发当天,夫妻二人来到舜耕路某路段,准备开始今天的“狩猎”,第一次两人选择了一辆公交车。
何某先是在路一侧观察,看到公交车即将停靠车站,她飞快地跳了出来,然后径直躺在了路面上,动作之熟练一眼就能看出,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了。
但好在,司机也是“眼疾脚快”,看到有人窜出,立马猛踩刹车,将车辆停在了,距何某半米的位置。
饶是司机再有素质,也忍不住骂了一句,何某见这单“生意”没做成,不顾司机的谩骂和旁人异样的目光,起身拍了拍身上的灰尘,又回到了路旁,继续等待下一个“猎物”。
但等待半天,也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一旁的丈夫见此也很着急,何某不想空手而归,于是做了一个危险的举动,碰瓷大货车。
大货车因为盲区比较多,很容易变成假戏真做,但此时她也顾不上这些了,于是开始留意经过的大货车。
没一会,司机周师傅驾驶的大货车,缓缓驶来,因为大货车重量大,起步比较费油,看到红灯快要结束,所以慢慢降下了车速,便于绿灯时直接通过。
但何某没有察觉到这一点,她认为大货车肯定会停下,所以见货车速度慢了下来,便一头扎了进去。
周围路人见此吓了一跳,赶紧起身示意司机停车,但因货车盲区较大,根本没有看到何某,依然缓慢的向前移动。
这时何某也发觉了不对劲,想要从车底部爬出来,但此时为时已晚,货车直接从她的身上压了过去。
缓慢移动的车辆,车身突然一震,这时周师傅也察觉到了不对劲,又看到周围群众的反应,便猜到应该是压到了人,于是赶紧下车查看。
丈夫看到何某被压,也是赶紧冲了出来,看到何某被压,周师傅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同时也报了警。
急救人员赶到后,当场宣告了何某死亡的结果,同时交警也查看了周围的监控,同时询问了事发现场的群众,认定这是一起,行人故意对道路上的机动车,进行的“碰瓷”行为。
而反观司机周师傅,既没有酒后、疲劳驾驶,同时各项手续齐全,最终交警认定司机无责。
何某丈夫,这回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妻子被货车压死,到头来自己一分钱没有,于是便将司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周师傅属于正常行驶,并且事发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
而何某绕开司机视线,企图利用碰瓷,为自己谋取利益,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这个行为带来的危害,属于重大过错,应当由本人承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文中皆为化名)
1、周师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成立交通肇事罪,需要满足主观过失,和客观造成实害结果的条件,如果主观上是故意那么则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客观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要么无罪,要么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事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但周师傅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与死亡结果并没有因果关系。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何某为了碰瓷,钻到车底部的行为,因此周师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何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成立敲诈勒索罪,要满足勒索财物5000元以上,或者两年内勒索3次以上,何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其已经死亡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3、何某和丈夫是共同犯罪,因此应当对其丈夫立案调查。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何某和她的丈夫,有着明确的分工,同样的犯罪故意,因此属于共同犯罪,虽然何某因死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追究其丈夫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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