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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冤不冤?西安,13岁的男孩跟家长争吵,孩子冲动之下走到公共走廊,从26楼直接

物业冤不冤?西安,13岁的男孩跟家长争吵,孩子冲动之下走到公共走廊,从26楼直接跳下去了!最终抢救无效,家长却转头把物管告了,说走廊的窗户锁扣缺失,还没有限位器!家长觉得,就是这种疏忽,才导致了孩子的悲剧,要求他们负责,对方却觉得太冤枉!最终判决:物管承担20%责任,赔偿20万元。

孩子正值叛逆期,家长教训他不听,激烈争吵起来。

家长火气也大,说了重话,孩子情绪越闹越大,独自跑出去,家长竟然也没拦着。

万万没想到,过了几秒,外面传来一声巨大的哐当声!紧接着就是路人的大声尖叫。

家长的心瞬间提到了嗓子眼,疯了一样跑出家门。

家长在公共走廊看到了开着的窗户,往下一看,直接瘫坐在地上。

这小男孩没能救过来,家长悲痛万分,捶胸顿足,后悔跟孩子赌气。

之后家长失魂落魄,独自站在孩子跳下去的那个走廊,摸着玻璃,就像能留下点什么似的。

但家长一转眼,看到窗户没有锁扣,也没有限位器。

这让家长崩溃的情绪找到了发泄口,认定就是因为这些防护措施不到位,才导致他失去孩子的。

随后家长失去理智,疯了一样闹到物管。

家长厉声责备,说光知道收钱,基本的安全保障都不做!

还说如果不是他们工作疏忽,孩子就不会出事。

这事把对方搞得一脸懵,但是处于服务地位,人家还是尽力安抚家长。

但家长不依不饶,张口就是要赔偿!

这下对方不干了,表示这事不是他们能控制的,当时事出紧急,怎么都怪不到他们。

但家长认了死理儿,看对方不担责,直接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终审理认为,公共区域的窗户没有防护措施,这确实属于他们工作的失职,巡查不到位,维修不及时,总之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整件事件中,没有人员及时出来制止,相当于在服务上也没做到位。

但是由于事发突然,无法预判,所以顶多认定为次要责任,而家长的监护不到位才是主要责任。

综合审理,认为物管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需要赔付给男孩家属20万元。

这一审结果一出,物管不服,觉得这事太冤枉,提起了上诉。

但是二审结果也出了:维持原判。

这事大家议论纷纷,有人觉得确实存在工作失误,如果窗户有锁扣、有限位器,至少孩子不会那么轻易下去,就算拖延时间,也能争到一线生机。

但有的人持反对意见,觉得这孩子要这样做,怎么都拦不住,况且家长自己都没拦着,任由13岁孩子自己往外跑,怪不得别人。

还有人说,这家长也是无耻,这样要来的钱,真的能花吗?

这事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聊一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