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了!”6月7日华商网报道,浙江绍兴,一男子花738000买了套60平的二手房,入住7天后,母亲带孩子下楼玩,邻居神秘兮兮地说:“你家房子有问题。”问啥问题?对方三缄其口。男子一打听,房子里20年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而且20年间已转手5次,每任房东都闭口不提!男子愤怒要求退房,房东:我是第6个房东,我压根不知情,你是看房价掉了想讹钱!双方对簿公堂,一审男子胜诉,房东退钱。房东不服上诉,二审判决大反转:男子输了,而且是终审!法院说没证据证明房东知情故意隐瞒,73万打了水漂,贷款还得继续还。
73万8,对于在绍兴打工多年的唐先生来说,这笔钱不仅是汗水,更是全家人的“根”。
60平米,老破小,但他知足了,想着从此不用再漂泊。
谁能想到,这稳当日子还没过满一周,就闹出了幺蛾子。
入住第7天,唐先生的母亲带着孙子下楼溜达,碰见个邻居。那邻居本来说着闲话,突然神神秘秘地凑过来压低声音:“你们这房……其实有点问题啊。”
老人心里咯噔一下,想细问,对方却像见了鬼一样摆摆手,拔腿就走了。
老太太心里发毛,把话传给了唐先生。
唐先生越琢磨越不对劲,挨个去问楼里那些住了几十年的老住户。
东拼西凑后,他脸都白了:这房子,20年前出过非正常死亡的事。
街坊们其实都知道,只是碍于那种忌讳,没人愿意主动戳破。
更扎心的是,唐先生查了下,这房子20年里已经转手了五六任,每一任买的时候都不知道,卖的时候也都默契地选择“闭嘴”。
他当时就气炸了,找到卖房给他的蒋女士要求退房。
蒋女士倒是理直气壮得很:“我是这房子的第六任房东,当初买的时候上家也没告诉我,我哪知道?我看你就是看最近房价跌了,想借着这个由头讹我钱吧!”
这事儿谈崩了,只能上法庭。
一审的时候,法院倒是支持了唐先生,判合同作废,蒋女士退钱。那时候唐先生长舒一口气,以为公道自在人心。
结果呢?二审直接来了个大反转,唐先生输了个精光。
终审判决书下来的时候,很多人都看懵了。
法院的逻辑很硬:事情都过去20年了,你没法证明这第六任房东蒋女士“明知故犯”。
虽然《民法典》提倡诚信,但法律条文里确实没写明20年前的陈年旧事必须强制告知。
这判决真的让人心里堵得慌。
谁辛苦攒钱买套房,是冲着住得安心去的,不是为了膈应。
老人孩子天天住在那儿,心里那道坎怎么跨得过去?可站在法律逻辑里,这事儿确实有点“没法判”。
卖房的只要咬死自己不知情,法律还真拿她没辙。
说到底,这事的症结在于我们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房屋历史信息库”。
到底啥叫凶宅?多久以前的事必须说?买家去哪儿查?这些统统是模糊地带。
现在的二手房交易,透明度全看卖家的良心。
只要卖家铁了心隐瞒,利用这种信息差,老实人就只能吃哑巴亏。
现在的唐先生,真的是进退两难。
住着吧,心里膈应;卖了吧,这房子成了烫手山芋,转手肯定贬值。
贷款呢?一分钱不少,每个月还得雷打不动地往外掏。
其实这事儿真没必要纠结谁输谁赢,最该补的那个大漏洞,是二手房交易的“告知清单”。
到底哪些信息属于重大瑕疵必须主动披露,时间范围得划到哪儿,没说清楚该担什么责任,这些如果一直没个准话,以后的扯皮官司少不了。
买房人如果不幸踩了坑,难道只能认栽吗?这种日子,谁摊上谁闹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