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两名女子穿过车辆倒闸门出口,没想到,一辆车经过,拉杆升起,将一女子的脸划伤。女子要求车主承担20%责任,物业承担80%责任,并索赔精神损失费、受伤治疗费和假牙种植费。车主却表示,一分不赔,拒绝调解,接受诉讼。
事发当天,两名女子结伴而行,走到小区机动车道闸出口处时。
她们为图省事、抄近路,无视现场醒目的安全警示,执意从车辆专用通道穿行。
该道闸区域作为机动车专用进出口,物业早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道闸栏杆、立柱及周边墙面均贴有“禁止行人通行”“车辆出入 注意安全”等蓝色警示标识。
地面也划设了清晰的车辆通行标线,明确区分人车通道。
但两名女子行色匆匆,对这些警示标志视若无睹,径直走入道闸感应范围内。
没想到,意外降临了。
一辆私家车正常驶入小区,车辆感应系统触发道闸拉杆快速升起。
其中一名女子躲闪不及,脸部被快速上抬的金属栏杆狠狠划过,瞬间血流不止。
经检查,她不仅面部皮肤被深度划伤,口腔内牙齿也因撞击有些松动。
受伤女子情绪激动,向涉事车主及小区物业提出索赔要求。
她认为车主正常通行间接触发道闸,需承担20%的责任。物业作为道闸管理方,安全保障不到位,需承担80%的责任。
女子向双方索赔伤口治疗费、种植牙2万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索赔数万元。
涉事车主态度坚决,明确拒绝赔偿与调解。
车主表示:自己完全是按规正常行驶,道闸起落由系统自动控制,与驾驶行为无直接关联。
行人违规闯入机动车道,是事故的根本原因,自身无任何过错,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若对方坚持索赔,将直接应诉至法院。
物业更觉得冤枉,已设置充足警示标识,道闸系统运行正常,尽到了管理与提示义务,女子违规穿行是主因,拒绝承担80%的主要责任。
三方就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争执不下,事件陷入僵局。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女子无视警示、违规穿行,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可大幅减轻车主、物业的责任。
小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闸区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畴。
车主正常通行无违规行为,无主观过错与违法行为,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受伤不是索赔的理由,违规才是。 女子明知道闸口是车辆专用通道,且有清晰的“禁止行人通行”警示,依然强行闯入,这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
《民法典》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女子不能因为脸受伤了,就把责任甩给正常通行的车主。
她试图通过强行划分责任来获取高额赔偿,这种“受伤即有理”的心态是不可取的。真正的理性维权,应该是先查责任、再谈赔偿。
任何人维权要理性,别把“意外”变成“讹人”。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