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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西安雁塔法院:一份“沉默”的离婚协议

案情回顾

01

孙某系孟某与孙某颖的女儿,孟某与孙某颖于2020年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孙某由孙某颖负责抚养,但未就抚养费的支付事宜作出约定。然而,离婚之后,孙某颖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动,收入降低。同时,鉴于孙某即将入学,学习费用及各项生活开支持续增加,孙某颖已难以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开销。因此,孙某诉至法院,希望孟某支付自协议离婚之日起原告孙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

02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本案中,孙某颖与孟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虽未明确约定孟某需支付抚养费,但该约定无法免除被告作为原告父亲所应承担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自签订离婚协议书至原告起诉时,已逾三年之久。相较于父母离婚之时,原告的生活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原告面临上幼儿园的情况,上学费用支出增加,且抚养方的工作也发生了变化,由单方承担抚养费显然存在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并不能免除父母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同时,结合当时双方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意思表示,法院酌定被告自被抚养人起诉之日起,按月支付原告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典型意义

03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仰赖法律的保障。依据法律规定,父母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此义务不容推卸,即便父母离婚,也不能成为逃避抚养责任的理由,法律严禁父母“生而不养”。父母离婚时,不得损害、限制或剥夺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遵循法定义务优先于约定义务的原则,即便父母约定一方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也不影响子女追要抚养费,以及要求支付超出离婚协议所约定数额抚养费的权利主张。

(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