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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王虹前男友质问现任这是什么鬼?前男友算什么东西?已经成过去式了,还要继续消
疑似王虹前男友质问现任这是什么鬼?前男友算什么东西?已经成过去式了,还要继续消费人家?
河北,17岁女子与前男友复合后一起去酒店开房,期间发生了关系。女子回到家后,将此
河北,17岁女子与前男友复合后一起去酒店开房,期间发生了关系。女子回到家后,将此事告知了父亲,称自己不愿意,是前男友非要发生关系的。气得父亲亲自去找了女子的前男友,但却遭到了对方的无视。女子父亲直接报了警,指控女子与前男友发生关系是被迫的,结果导致前男友被法院判了3年6个月。前男友一直大喊冤枉,坚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目前,女子前男友的辩护人已准备上诉,打算做无罪辩护。据悉,女子张某此前与男子谭某谈过一段时间恋爱,但那时候二人还小,张某的父母不同意早恋,于是二人就分开了。2025年2月21日,张某打算找谭某复合,她实在是喜欢谭某,于是二人约了在一家台球厅见面。为此张某撒了个谎,向班主任老师请了假。在见到谭某后,与谭某一起去吃了碗面。随后谭某将张某带去酒店开了房,说是要休息一下。当晚7点10分左右,谭某在酒店办理了入住,随后二人进了房间。10多分钟后,外卖员送来了一盒计生用品。按照张某所说,当时她就是想陪着谭某在酒店内休息下,并没有想要发生关系,计生用品是谭某自己偷偷买的,自己在发生关系前就反复说“不行、不要”,但谭某不听劝,而自己当时来了月经。后来因为之前吃了助眠药,药效发作就睡着了。可谭某却说购买计生用品之前问过张某是否可以“做”,张某点头答应后才购买的,而且二人发生关系时都是自愿的,张某还让关了灯。双方的说辞几乎完全相反,无法从中考证谁说的对,谁在撒谎。张某的父亲对此表示,自己之所以报警,是因为女儿深夜没有回家,因为担心而报警。可后来得知女儿与谭某发生了关系,女儿自称是被迫的,然后自己去找谭某打算让他负责,他却不愿意出面,认为谭某没有责任心,所以一怒之下报警指控谭某QJ未成年少女。由于谭某在案发后,将使用过的计生用品冲进了马桶,销毁了证据,还删除了二人的全部聊天内容,所以使得案件越来越复杂。事后,张某因严重身心创伤,在医院治疗了3天。对于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QJ罪,辩护律师明确表示这不构成犯罪。首先,酒店房间内没有监控,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QJ事实;其次,目前只有张某的单方口供,所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再次,双方系前男女朋友关系,且张某自愿跟着谭某去酒店,可以推定张某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最后,张某事后称遭到了谭某的胁迫,其实是不想让其父亲知道自己是自愿与谭某发生关系的。《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不能认定谭某有罪。法院为什么会认定谭某有罪呢?第一,张某在案发时是月经来的第三第四天,此时女生的心情会起伏不定,也不会愿意发生关系。第二,张某患有精神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而所服药物具有一定催眠作用。张某的父亲与谭某均知道这些情况,所以张某即便不愿意与谭某发生关系,反抗的能力也会减弱不少,但这不代表张某自愿。第三,关键性的证据来了,张某的胳膊上有淤青,这与张某陈述被谭某压在身下发生关系时的接触位置吻合,这直接印证了案发时张某遭到肢体压制、挣扎反抗的情况。第四,谭某在案发后冲走计生用品,还谎称没有和张某在一起,甚至删除聊天记录等,这些行为明显不合理,属于销毁犯罪记录。因此,虽然谭某一直否认存在犯罪事实,但法院还是认定谭某的行为构成了QJ罪。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谭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不过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二审判决才是终审,所以谭某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道张某来了月经,以及能证明张某是自愿的,或者是半推半就的,仍然有翻盘的机会。其实从张某主动去找谭某复合,且答应开房来看,存在自愿发生关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那如果谭某最终被认定无罪,张某的父亲属于诬告陷害吗?其实张某的父亲并不存在诬告,他并不知道具体的情况,是张某说自己被谭某胁迫发生了关系,那作为父亲自然要为女儿出头。而张某因为父亲反对她早恋,所以不敢说实话也情有可原。因此,就诬告陷害来说,主观目的不明确,难以构成。最后,不管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需要提醒广大男性朋友,不要去轻信什么“半推半就就是要”“女生说不要就是要”。这种话千万别信,只要女生有明确拒绝的意思,就不要强行继续了,否则一旦追究起来,百口莫辩。大家认为谭某与张某的情况是自愿还是被迫?欢迎留言一起交流。(注:图片仅做配图,非本案当事人,新闻来源:扬子晚报)
#前男友冒充快递员入室杀害22岁女子#【西安22岁女子被前男友冒充快递员入室杀害
#前男友冒充快递员入室杀害22岁女子#【西安22岁女子被前男友冒充快递员入室杀害,案件13日将开庭;此前该男子不满女子找到银行工作,称“你只不过是长得漂亮,凭啥”】#姑娘被前男友入室杀害案13日开庭#7月11日,备受关注的“西安男子入室杀害案”迎来最新消息,潮新闻记者从被害人万某雯家属处获悉,此案将于7月13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希望案件能有公正判决。2026年6月,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不断发文称,陕西西安22岁女子万某雯遭初恋前男友张某洒入室杀害,引发关注。据万某雯家属介绍,万某雯和张某洒曾是高一同班同学,一个学期后万某雯转学。2024年,万某雯和张某洒在同学聚会上重逢,开始了异地恋,二人于2025年4月分手。后张某洒多次纠缠万某雯遭拒,遂预谋对其实施侵害。2025年11月23日,张某洒携带一个大号行李箱及木棍,谎称是快递员,敲门进入万某雯家中,作案致其当场死亡后逃窜,于当晚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系被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案件资料显示,张某洒自2025年11月12日起便开始跟踪万某雯,并在其住所附近踩点。目前,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已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洒提起公诉,认为其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潮新闻记者商泽阳)
湖北,女子突然收到前男友弹视频,前男友说想要看女子的隐私,女子还真信了就跟他一丝
湖北,女子突然收到前男友弹视频,前男友说想要看女子的隐私,女子还真信了就跟他一丝未挂的视频。没想到,前男友竟然是另外一个男人冒充的,对方立刻截图还威胁女子,让她给10万块自己,不然就公开这些照片。女子很傻白甜,对方支招说可以找人借10万给女子前男友,让女子打欠条每天还自己200元。女子脑子没转过来,竟然还连连表示感谢。还了3440元之后女子才感觉不对劲。至此,案发,女子报了警。(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有个男子凌某跟以为女子刘某,二人相识于网络,聊了不久之后,两个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凌某发现,刘某根本放不下自己的前男友,为此,他心生一计,想要使用这个方式找刘某讹点钱。凌某再次注册了一个网络帐号,冒充身份,说自己是刘某的前男友。随后凌某就开始假冒前男友的身份,给刘某弹了个视频,说想要跟刘某坦诚相见的聊聊天。凌某的意思就是,思念对方,想要看一下刘某的隐私。刘某也就是个傻白甜,二话不说,还真的就相信了。随后凌某谈视频过来,刘某也就展现了自己,没想到,凌某立刻截图,把刘某的照片都截图下来。刘某这个时候才发现,对方并不是自己的前男友,而是凌某。当时很生气,但是又很无奈。随后凌某开始讹钱,说你必须给我10万块,不然我就要把你的这些图片都传出去了,到时候你的朋友、家人,都能看到你长啥样了。刘某很害怕,因为她根本就没钱。而凌某也表示,他也没钱,走投无路了才会想到这个方式。凌某又心生一计开始欺骗刘某,说可以向朋友借10万块来摆平这件事,让刘某给自己打一份10万元的欠条。单纯的刘某,想都没想就打了一个欠条,甚至还对凌某表示了感谢。凌某看到了这份欠条,他不满意,重新打印了一个模板,让刘某按照这个模板,给自己重新开一份欠条。刘某就再次照做,之后就真的开始给凌某还钱。就在还了3440元之后,刘某才感觉到不对劲,立刻就报了警。到这时,案发!虽然说刘某才还了3440元,但是凌某的诈骗金额其实是10万元,这个数额是非常巨大的。刘某在报了警之后,很快,凌某就被抓获了。凌某对于自己的犯案经历,也是积极的认罪认罚,给刘某赔偿了2.5万元的损失,也取得了刘某的谅解。最后判定,凌某犯有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另外处以罚金6000元。《刑法》第274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则构成刑事犯罪。《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2000-5000元构成数额较大;3万-10万元构成数额巨大;超出30万元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的男子,从法律行为上来分析,其犯罪四大要全都符合。1.男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男子假冒身份,设局截图,还索要10万元的巨款,纯粹就是想要无偿占有被害人的钱款。2.男子客观上实施要挟、威胁的行为,冒充前男友骗取女子的私密的照片,以为掌握了女子的隐私把柄,之后胁迫女子签下了借条,这个就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中的“要挟手段”,构成犯罪。3.产生了因果关系,被害人因为害怕,实际已经签下了欠条,并且已经开始交付财物,在精神压制下给钱,已经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4.男子的行为也已经达到了既遂的标准,因为他实际上已经拿到了欠条跟部分财物,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那么女子已经打出去的欠条,是否还凑效呢?《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要求撤销。案件中的女子,在对方的威胁下签订了欠条,并没有真实借钱的实施,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这个欠条也不会产生真实的债权效力。对于女子已经偿还的3440元,男子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女子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方赔偿。大家都如何评价凌某的行为呢,欢迎一起来讨论。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