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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看中一套1004万的房子,本来只想交意向金,但销售员说这房子也有其

浙江杭州,女子看中一套1004万的房子,本来只想交意向金,但销售员说这房子也有其他顾客看,谁先交定金就给谁,还说定金可以退,女子转了20万元,按照销售员的要求备注定金,可3天后女子不想买房了要求退定金,销售员说退不了,还说当时根本没有说过可以退,令女子很无助的是双方并没有签协议。 张女士诉说她当时想买一套房,看了不少的房子,最终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房。 这楼盘的房子均价5万一平,她看中的房子总价1004万元,当时想要定下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交意向金,一种是交定金。 销售员告诉她意向金是可以留也可以退,10月15号那天,销售员问她是要交意向金还是定金,张女士说交意向金。 张女士有她的顾虑,她也怕自己一时冲动过后反悔,交意向金是最稳妥的。 可当她要交意向金的时候,销售员确告诉她,说领导表示不可以交意向金,只能以定金的形式,还说定金也可以退。 销售员解释称,领导不同意张女士交意向金,是因为也有其他客户看上那套房,房源不能留,所以领导说谁先交定金就给谁。 张女士本来就是顾虑交了定金退不了,所以才打算交意向金的,既然对方都说可以退了,张女士也就没有什么顾虑了。 张女士询问定金是不是20万,销售员回答是的,随后张女士就询问账号。 一看到张女士要账号的信息,对方又问是不是要直接定下来,得到了张女士“嗯嗯”的回应。 销售员发了账号给张女士,还给她说定金是一个月,意向金是一周的期限,当天张女士就转了定金过去,在销售员的要求下备注了购房定金。 20万元定金转过去后,张女士说会尽快确定买不买这房子。 张女士是想要全款买下这套房子的,因为凑不够钱,她就不打算买了,在10月18日那天来到楼盘大厅和销售员见面,张女士告诉他房子不买了,要求退定金。 可对方告诉她定金退不了,说钱被房产局扣下了。 张女士联系了房产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退不了,因为他们并没有扣下这笔钱,还表示张女士没有签协议,这事有点难办。 可张女士坚持说当初销售员电话沟通说定金也是可以退的,她才交的定金,而且她3天之后就说自己不买房了。 房管局表示会和开发商那边联系,晚些给张女士回复。 后来楼盘那边的工作人员就张女士所投诉的事情进行解释,他们说10月10日张女士首次到访售楼部选定意向房源。 在10月13日和她丈夫到访复看,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后,于10月15日沟通后选定房源,并通过线上转账支付定金20万元至监管账户,转账备注为购房定金,此行为属于客户自愿购房且自愿支付定金。 可在10月20号那天,张女士称没有能力支付尾款,房子他们不买了,要求售楼部全额退款。 而对于张女士的要求,置业顾问表示无权保证退还定金,要求请示上级领导才可以回复。 但张女士不满意他们的回复,强行要求售楼部保证退款,他们表示也很无奈,但称还是会和张女士积极沟通。 张女士表示会找个时间约开发商,与他们再次协商退款事宜。 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一般来说违约的一方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张女士看上房子想要把房子定下,给了20万定金,后来不想买了,要求开发商全额退款,这样的诉求是不合理的。 但张女士说销售员之前说过定金也是可以退的,但是电话沟通的时候说的,张女士也没有证据,而且双方又没有签订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张女士交定金双方没有签合同,但她转账时备注是购房定金,定金一般是不能退的,因此她要求全额退款的诉求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