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温女士因身体不适在医院进行检查,然而检查后的几天,她突然发现身体

深度程磊 2025-09-25 16:17:05

内蒙古呼和浩特,温女士因身体不适在医院进行检查,然而检查后的几天,她突然发现身体异常,并去医院复查,结果竟然发现自己体内残留了一块医用纱布。温女士随即要求医院负责赔偿,并表示医院未能告知她关于体内残留物的相关情况,认为医院的医疗过失已经给她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然而,医院的回应却让人错愕——他们不仅没有认真解决温女士的诉求,反而以“讹钱”为由对待患者的合理要求。 温女士在近期因身体不适前往当地一家医院进行检查。医生根据她的症状,决定为她做一次全麻检查。检查时,医生通过宫颈提取物的方式进行采样,过程中由于少量出血,医生使用了医用纱布进行压迫止血。根据医疗规定,这种情况下纱布需要在24小时内取出,但温女士却未被告知这一点。 全麻状态下,温女士的检查顺利完成,医生并未提及体内残留的纱布,也未向她说明需要后续取出的事项。检查后,温女士回到家中,最初她并未感到明显的不适,然而,几天后,她开始感到小腹不适,并且下体出现了褐色分泌物。经过一番自我检查,她再度来到医院进行复查。 令人震惊的是,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温女士体内竟然有一块大小如鸡蛋般的医用纱布。经过取出,纱布散发出浓烈的异味,显然是已经在体内放置了超过十天。温女士得知,医生在进行手术时并未按规程取出这块纱布,且医院未曾告知她需要在检查后及时取出残留物。 温女士认为,医院的行为明显存在医疗过失,直接导致了她的身体受损和精神困扰。于是,她要求医院就此事进行赔偿。然而,医院的回应却让她感到十分失望。医院方面不仅没有真诚道歉,反而表示“这只是个小事,不值得一直追究”,并质疑温女士是为了“讹钱”才持续纠缠。 医院表示,最多可以给温女士1000元的赔偿,但如果她不接受这个处理方案,医院将无法再提供任何帮助。面对医院的冷漠态度,温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且赔偿因医院过失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实施检查或治疗时,必须向患者说明病情及医疗措施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在实施手术或特殊检查时,应该告知患者手术后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温女士的案例中,医院没有告知她关于纱布残留的相关信息,且未向她解释纱布应当在24小时内取出的必要性。这显然违反了告知义务,导致温女士未能及时得知并处理体内的异物,造成了不必要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此外,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医院应当对患者的合理诉求进行耐心解释,并采取积极的解决方案。而在本案中,医院不仅对温女士的合理诉求视而不见,还将其问题轻描淡写,甚至质疑其动机,这种做法违背了医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温女士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8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依法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在本案中,温女士不仅需要承担因治疗和康复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还应获得因精神创伤和生活不便而造成的赔偿。 同时,医院的医疗失误导致了温女士体内异物的残留,若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后果可能会更加严重。温女士有权要求医院为其医疗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因医疗过失带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院不仅没有积极处理患者的诉求,反而将其合理的赔偿要求视作“讹钱”,这一做法不仅暴露出医院在医患关系中的疏忽和不重视,更凸显了部分医院在面对患者权益时的不尊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及时、真诚地与患者进行沟通,处理患者提出的问题。然而,在温女士的案件中,医院对待患者的态度冷漠且敷衍,甚至将问题推给患者,表现出对患者权益的不尊重。 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也损害了医院的信誉。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更加专业和人性化,尤其是在医疗失误发生后,医院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和弥补,而不是推卸责任。 温女士的案件提醒我们,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除了要确保医疗质量外,还应履行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及时解决医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医疗过失不仅关乎患者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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