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 3男子停车场盗走迈巴赫事件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一、事件经过10月9日,湖南株洲发生一起迈巴赫被盗事件,三名男子在车库解锁车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10月9日,湖南株洲发生一起迈巴赫被盗事件,三名男子在车库解锁车辆后兴奋得手舞足蹈,随后连夜将车开往广东清远。据车辆GPS定位显示,三人将车开上高速一路向南开到广东清远。民警正在追踪车辆,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法律分析

两点分析:一是偷开他人机动车和盗窃机动车的区别:偷开他人机动车一般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会被追究行政责任,盗窃他人机动车属于刑事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偷开他人机动车与盗窃他人机动车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开他人机动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虽然擅自开车,但通常是在附近使用、兜风、试驾,或者短暂开走并未驶离原地太远,且有归还的可能性;而盗窃他人机动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未经车主允许,擅自将车开走并脱离所有人控制),行为人无意归还。上述新闻中的三名男子若只是“好奇、好玩、临时起意”将车开出去兜一圈,打算开一会儿或开回家再放回去,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那可能只属于“偷开机动车”的治安违法行为。但新闻中三名男子盗开车辆连夜跨省开往广东,可能是打算自己使用(据为己有),也可能是跨省将车辆隐匿、销赃,已使得车辆的控制权完全脱离了车主,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嫌构成盗窃罪。

二是车辆被盗窃后车主还可以通过GPS 定位到车辆,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认定。GPS定位只是追踪的工具,车主在车辆被盗开之时,已无法对车辆行使支配权(如开走、锁车、控制行驶路线等),车辆已被盗窃者实际开走,处于盗窃者的控制之中。新闻中三男子不仅将车发动、驶离停车位,而且实际操控车辆、选择行驶方向、离开现场,甚至长途行驶至外地,表明其已能够对车辆进行支配,此时即便车主能通过GPS知道车在哪,但无法即时改变“车辆被他人控制”这一事实,三名男子涉嫌构成盗窃罪,盗窃既遂。迈巴赫市场价值高,盗窃迈巴赫达到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四、案例分享

周某、袁某波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件事实:(一)被告人、袁某波、牟某富、刘某华、周某文盗窃案

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声称抵押车因涉及经济纠纷,即使车主报案,某机关也不会立案,没有法律风险,邀集被告人袁某波、刘某华、牟某富到西洞庭帮忙拖车,周某文后续加入。周某承诺每拖一辆车给予每人5000元的报酬。作案前,周某、袁某波等人会在街上寻找外地牌照的中高端车辆,选定目标车辆后装上周某购买的GPS,再由周某联系查询车辆档案,确定属于抵押车辆后,周某便会选择凌晨时分,带领袁某波、牟某富、刘某华、周某文将车子拖回其租赁的仓库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5日凌晨,周某带着袁某波、刘某华、牟某富从西洞庭出发,在津市找到一辆白色奔驰小轿车(桂A0××××),袁某波等3人将该车架上辅助轮后,由周某开着皮卡车将该奔驰小轿车拖回了周某在中河口租赁的仓库中。经鉴定,车辆价值为185000元。作案后,袁某波、牟某富、刘某华因害怕拖的是私家车并非抵押车,担心车主找来要承担法律风险,便离开了西洞庭。之后,周某查询该车档案证实确实是抵押车后发给袁某波,劝说拖抵押车没有风险,袁某波、牟某富、刘某华陆续回到西洞庭与周某共同作案。

2.2020年5月22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在澧县县城,以与盗窃奔驰车同样的方式,盗窃了一辆银灰色雅阁(苏JD××××)。经鉴定,车辆价值为62000元;

3.2020年6月4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在津市县城,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一辆白色奥迪Q3(云A9××××)。经鉴定,车辆价值为125000元。

4.2020年6月19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在安乡县城,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一辆白色雷克萨斯(黑AK××××)。经鉴定,车辆价值为160000元。

5.2020年7月24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刘某华在澧县县城,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一辆黑色别克君越(鲁J2××××)。经鉴定,车辆价值为120000元。

6.被告人周某文在给周某修车时听周某说起自己在帮金融公司拖车,每拖一台车公司给30000元钱,就分给帮忙拖车的人每人5000元,周某文便要求加入。2020年8月6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刘某华、周某文在津市县城,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一辆白色凯迪拉克小车(云A7××××)。经鉴定,车辆价值为130000元。

7.2020年8月,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刘某华、周某文在安乡县××队附近,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一辆奥迪A8(浙A8××××)。经鉴定,车辆价值为300000元。

8.2020年9月15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刘某华、周某文在津市白衣镇,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一辆红色别克君越(赣E8××××)。经鉴定,车辆价值为123000元。

9.2020年9月23日,周某伙同袁某波、牟某富、刘某华、周某文,在陕西榆林市吴堡县,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一辆奔驰小轿车(鄂EW××××)。经鉴定,车辆价值190000元。

10.2020年10月8日,周某伙同袁某波、刘某华、周某文在南县县城,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一辆奥迪A6(皖DQ××××)。经鉴定,车辆价值为220000元。

被告人周某邀集他人共盗窃机动车10辆,价值为1615000元;被告人袁某波参与盗窃机动车10辆,价值1615000元;被告人牟某富参与盗窃机动车9辆,价值1395000元;被告人刘某华参与盗窃机动车7辆,价值1268000元;被告人周某文参与盗窃机动车5辆,价值963000元。

另查明,周某等人将所盗车辆中的7台销赃后,周某获得赃款280000余元,袁某波获得赃款37500元,牟某富获得赃款32500元,刘某华获得赃款20000余元,周某文获得赃款12000元,以上赃款均已被挥霍,其中周某用赃款购得清障车一辆,为盗窃车辆作案所用。另有奔驰车(鄂)、奥迪A6车(皖)未销赃,在归案后被某机关扣押,所盗第一辆奔驰车(桂)在作案后不久即被车主找到,周某将车辆归还失主。

(二)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周某等人盗得机动车后,多数与被告人李某联系销赃。李某在周某未提供完整的机动车手续,且提供的抵押合同明显系伪造的情形下,未对机动车来源合法性进行核实,便收购周某等人盗窃的七辆赃车,包括雷克萨斯、奥迪A8、本田雅阁、奥迪Q3、黑色别克君越、凯迪拉克、红色别克君越,之后再转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7000元。

另查明,李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前往派出所接受讯问调查,主动供述了被盗车辆信息,协助办案民警将车辆陆续追回。李某归案后退还非法所得37000元。

还查明,李某协助某机关将周某抓获归案。

(三)被告人伍某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周某等人在盗得车辆后,均先拖回在中河口租赁的仓库,然后联系被告人伍某兵配车钥匙,以便转移赃物,被告人伍某兵在没有查看机动车相应手续,且需配锁机动车车窗严重破损,理应知道需配锁的机动车来源不合法,仍帮周某配了5辆盗窃所得机动车的钥匙,另有3台车辆未能配锁成功,获利9020元。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还查明,被告人伍某兵归案后退还非法所得9020元。

判决结果:

1.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被告人袁某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被告人牟某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4.被告人刘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5.被告人周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6.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7.被告人伍某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8.对被告人周某、袁某波、牟某富、刘某华盗窃车辆别克君越(鲁J2××××),周某、袁某波、牟某富、刘某华、周某文盗窃车辆奥迪A8(浙A8××××)、别克君越(赣E8××××)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9.对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183000元(已扣除购买作案工具清障车97000元部分)、被告人袁某波违法所得37500元、被告人牟某富违法所得32500元、被告人刘某华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周某文违法所得1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盗窃使用的皮卡车、清障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0.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37000元、被告人伍某兵的违法所得902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