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男子见哥哥花18万买了一辆车,心里打起了如意算盘。花言巧语向哥哥借车,

沙僧说事 2025-02-06 13:41:48

云南昆明,男子见哥哥花18万买了一辆车,心里打起了如意算盘。花言巧语向哥哥借车,哥哥架不住男子的软磨硬泡,就把车借给了男子,并千叮万嘱,小心开车。岂料,男子把车借到手后,以3万的价格抵押给了别人,随后,拿钱跑路了。哥哥傻眼了,向收车人要车,对方却说:先还钱,再取车,否则免谈。哥哥无奈之下,将收车人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真应了那句话:能坑你的人往往是你最信任的人。

胡杨给弟弟胡柳打电话也不接,发微信也不回,他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消失不见了。

胡杨气血上涌,恨不得马上把弟弟揪出来,问问他还有良心没有,连自己的亲哥都坑,可他有心藏起来了,一时半会很难找到他,当务之急还是把自己的车先要回来。

事情是这样的。

2021年,胡杨花光了18万买了一辆车。

这辆车花光了胡杨的全部积蓄,他很珍惜,外人谁也别想管他借。

也不是他抠,有多少把车借出去,出了事的,还得车主背锅,自己家也不趁金山银山的,是真赔不起,所以,干脆谁也不借,免开尊口。

然而,凡事都有个例外,2023年3月,胡柳以外出办事,需要用车为借口,向哥哥借车。

胡杨起初也不乐意借,奈何弟弟好话说一箩筐,软磨硬泡的。

胡杨只能心不甘情不愿的把车借给了胡柳,然后,千叮咛万嘱咐的,告诉弟弟一定要加小心。

其不知,他已经掉进了弟弟布置好的陷阱里了。

胡柳把车开出去以后,就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徐凯峰,胡杨拿到钱后,就跑路了。

胡杨哪知道弟弟会坑自己,还傻傻的在家等着弟弟把车还回来,可是,他傻等了2天弟弟也没把车还回来。

他给弟弟打电话也不接,发微信也不回,他慌了,一颗心提到了嗓子眼里,他怕弟弟发生意外,还在心里祈祷他平安无事。

后来,才得知,弟弟竟暗箱操作把自己的车以3万元抵押给了别人。

他气愤不已,四处打听弟弟下落,却杳无音信,出现文章开头那一幕。

胡杨找不不到弟弟,只能找到徐凯峰,希望他把车还给自己。

他试图和徐凯峰讲道理,告知他这辆车是自己的,并非弟弟的,弟弟无权将车抵押给他,希望徐凯峰把车还给自己。

可徐凯峰坚决不还车,谁知道这哥俩葫芦里卖的什么药?是不是合伙骗自己的。

徐凯峰撂下狠话:不还3万元,就别想把车开走!

胡杨认为徐凯峰蛮不讲理,怒怼:冤有头债有主,你管他要钱去,车是我的,凭什么不还。

徐凯峰坚决要求胡杨先还钱,再取车。

随后,胡杨多次向徐凯峰要车,被拒。无奈之下将徐凯峰告上法庭。

胡杨认为,车是自己的,弟弟以欺诈的手段和徐凯峰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徐凯峰应该把车归还。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胡杨认为,冤有头债有主,弟弟以欺诈的手段与徐凯峰签订的抵押合同,其无效的,徐凯峰应归还车辆,然后,向胡柳追责。

《民法典》第235条、第240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自己才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只有自己有权将车辆进行抵押登记,弟弟无权擅自将自己说车进行抵押登记,所以,自己要求归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徐凯峰拒不归还,涉嫌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决徐凯峰归还涉案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作为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院根据车辆已经使用2年的情况,认定案涉车辆的价值为11万余元。

最后,法院判决徐凯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胡杨车辆及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

若不能归还则支付胡杨车辆款110220元。

支付自2024年3月25日起每日按照80元计算至车辆归日的车辆使用费。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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