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企业老板离婚3天后再婚。再婚6个月后,老板因病住院、住院4个月后因病去世。

沙僧说事 2025-01-31 14:59:14

宁夏,企业老板离婚3天后再婚。再婚6个月后,老板因病住院、住院4个月后因病去世。老板从住院到办葬礼,再婚妻子都没有出现。可去世后,妻子却想继承老板的遗产。老板与前妻所育两个子女拿着父母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告上法庭时,妻子才知道老板再婚前就已经对财产作出了处分。但妻子认为,离婚协议不能作为遗嘱使用,一审支持妻子的观点。但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来源: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闫先生早年做二手车生意赚到钱,与几个朋友合伙共同经营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闫先生是大股东占股40%。

这个市场做起来后,闫先生与另外几个朋友如法炮制,又开了另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闫先生作为投资人占股30%。

除此以外,市场旁边的地块,也归闫先生个人所有且办理了相关产权证。

闫先生与杨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对子女。两个子女分别在两家市场工作。

闫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与杨女士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地的产权和两家市场的股份均系闫先生个人财产,闫先生去世后由其两个子女共同继承、以后闫先生作出任何处分都无效。

闫先生离婚三天后,瞒着包括母亲在内的所有人,与年轻漂亮的牛女士登记结婚。

可仅登记结婚6个月,闫先生就因病住院。住院期间,闫先生由其两个子女照顾并承担医药费,牛女士从没有出现过。

住院4个月后,闫先生因病去世。即便是葬礼,牛女士还是没有出现过。

可葬礼结束后,牛女士却要求与两个子女、闫先生的母亲共同继承闫先生的遗产。即其要求将遗产分为四份。

但前妻杨女士却掏出其与闫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并声称闫先生的遗产只能归其与闫先生所育的两个子女所有。

虽然该协议的内容事前没人知道,但闫先生与杨女士是协议离婚的。即协议在民政局有备份,真实性没问题!

牛女士得知其什么也分不到后,拒绝配合闫先生两个子女办理任何手续。两个子女随即将牛女士告上法庭。

牛女士认为:

首先,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自书遗嘱具有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闫先生与杨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协议安排。

其次,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闫先生身后财产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协议与遗嘱在法律性质和目的上存在本质区别,该约定不能视为自书遗嘱。

最后,闫先生与其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闫先生与前妻的约定而否定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

因此,两个子女以其父母离婚时所约定的内容系闫先生自书遗嘱为由,要求确认二人为遗产唯一继承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不能成立。

两个子女认为:

协议内容是闫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所处分的是闫先生与牛女士的婚前财产、牛女士也不能拿出相反意思的遗嘱,故其二人应为遗产的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一审支持牛女士的观点。但两个子女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涉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综合考虑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后订立的协议。协议约定“闫先生死亡后的一切财产归两个子女所有,孩子是唯一的继承人,任何人无权继承…. ”。

注意!该约定与整个离婚协议密不可分。

第二,虽然案涉离婚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但具有遗嘱性质,且作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一种类型,已经过民政局登记备案,应视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非因法定事由且经合法形式,不得随意撤销及变更。

故,两个子女有权根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遗嘱性质条款对闫先生的合法个人财产进行继承。

第三,公司法第90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二审改判两个子女可以继承闫先生的股东资格。但因案涉土地使用权,已被司法拍卖处置,故对于该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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