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有6个子女,大儿子跟父母决裂,多年不来往。是小儿子照顾老人并安葬后事。老人去世后,留下遗嘱,把94万留给小儿子,其余5个子女大怒,非说遗嘱是假的,5人把小弟告上法庭,法官在遗嘱中发现3个疑点,这样判了。
(案件来源:周到客户端)
徐立做梦都想不到,母亲刚死,5个哥姐就要分遗产。
他生气的说:“妈活着你们不管不顾,她尸骨未寒,你们就要分家产,还有人性吗?”
沈老太有2儿4女。4个女儿远嫁外地,大儿子早年因房屋补偿款,闹得母子决裂,互不来往。
是小儿子徐立,一直照顾着她。
老人经常有病,为能多照顾母亲,徐立辞掉了离家较远的高薪工作,在家门口找了一份低工资的闲差。
这样,他就可以陪着母亲到楼下小区散步,晒太阳,跟老邻居们唠嗑。
每当看到母亲脸上的笑容,徐立心里温暖又欣慰。
在一日三餐上,他也格外上心。
母亲胃不好,只能吃温热,软烂的食物。
他每天早上天不亮起床,做一锅熬出油的小米粥和入口即化的鸡蛋羹。
中午更是再三交代妻子,饭做软,菜煮烂,汤煲浓。
他在母亲床边搭个简易床,只怕她晚上起夜摔倒。
这一年,老人90岁了。
老人自责:是妈拖累你了。
徐立哈哈一笑:能有个90岁的妈陪着,是我的福气。
他以为有母亲陪伴的日子,会一直过下去。
可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1月,老人肿瘤恶化,被紧急送医。
刚入院时,老人神志不清,行动无法自理。
徐立不仅要照顾母亲的饮食起居,还要推着母亲做各种检查。
他害怕母亲躺的时间长,身子疼,经常给母亲按摩。
他把母亲生病住院的消息,告诉其他哥姐后,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脱。
妻子心疼他,徐立却说,吃亏是福,咱们问心无愧就好。
当月月底,老人撒手人寰。
母亲去世,其他5个子女丝毫没有悲伤之情。
徐立独自办完母亲的丧事后,5个哥姐找到他,要分割母亲遗产。
徐立把母亲的遗嘱给他们。遗嘱内容:今后我名下所有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我百年后,均由我的儿子徐立一人享有,其它人不得继承。
5个哥姐傻眼了。
母亲不可能把所有遗产留给弟弟,这份遗嘱肯定是假的。
他们把徐立告上法庭,说遗嘱是假的,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母亲遗产。
1、大哥和四个姐姐说,他们怀疑这份遗嘱是假的。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
医护人员说,母亲住院时已经意识不清醒,基本丧失行为能力。
既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那这份遗嘱就是无效的。
所以,应按法定继承法来分割母亲留下的遗产。
2、徐立说出三个理由:
第一,母亲一直都是他在照顾,大哥跟母亲不来往,4个姐姐也经常不回来。
母亲虽有6个子女,但在她生病,最需要人照顾时,却只有我他一人在身边。
第二,根据传统民俗,父母去世,子女都应为他们送终,并共同承担丧葬费用。
母亲去世后,5个哥姐却不管,丧葬事宜和费用都是他一人承担。
第三,母亲入院时确实是神志不清,但不代表她不会好转,母亲立遗嘱时,有律师在场,证明母亲意识清醒。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母亲留下遗嘱,就该按照遗嘱来执行,他可以全部继承遗产。
3、法院审理后,在遗嘱上发现三个疑点:
第一,老人入院时,大小便失禁,神志不清,却在3日后深夜,立下遗嘱。
老人的情况,很难反映出遗嘱是她真实意愿。
第二,《民法典》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内容,代书人负责把遗嘱人口述的内容写下来。
老人这份遗嘱中,有“动产”、“不动产”等专业术语,而且继承人的身份证号码写的也非常详细。
这显然跟老人的文化程度不匹配。
第三,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写下落笔年月日,可是在这份遗嘱上,却仅有一枚指印和一个“+”字符号。
没有老人签名,也没落款日期间,形式上存在瑕疵。
即便老人可能行动不便,不方便拿笔书写,但是有律师在场见证,应该考虑到,通过录音录像等形式来补充。
但他们却没有做。
因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存疑。
4、法院认为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瑕疵,判定遗嘱无效。
既然遗嘱无效,就该按照法定继承,由6个子女共同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
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老人共有六子女,都应该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可多年来陪着老人的一直是小儿子。
多项证据显示,徐立独立照顾母亲多年,他孝心可嘉,理应多分遗产。
综上,法院判决:徐立应多分老人的财产。
(人物为化名)
笨笨
法官不公!!!!!个人观点
活在当下潇湘
这样的法官是假的吧? 不知道人有回光返照的吗?
用户10xxx76
这个老人应该早一点留下遗书,公正后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