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一男子带着母亲去影院看电影,结果因为嫌弃买的位置在前排,视野不好,随即

常常说说 2025-01-30 19:21:55

安徽蚌埠,一男子带着母亲去影院看电影,结果因为嫌弃买的位置在前排,视野不好,随即就找到了一个视线好的位置坐了下来,当被占坐的人要求两人离开时,谁知老太竟然叫嚣我就坐着你管我怎么着,结果其他观众纷纷不愿意了。

视频显示,一老太坐在影院的座位上,正在和民警交谈,旁边则围满了其他观影人员,大家纷纷拿着手机拍摄老太的行为,大家一边拍摄,一边大声斥责两人出去,事发后,两人被民警带走,而其他300多人被迫纷纷退票。

据悉,一名疑似被占坐的人称,我们当时买的13排,老太婆买的2排,前面跟这个男的好好说这是我们的位置,然后说我就坐,我说什么东西都讲先后顺序,他说我就坐,你能管我怎么着,前面我跟他好好讲,我没有上来就发火骂他,说了很多遍他就是不走,后来报了警。

有人说,13排是好位置,而且电影院每个位置价格都不一样,就像你买了硬座火车票,非要去卧铺这能说的过去吗?

还有人说,儿子带着母亲去看电影,本身来讲算是很尽孝的儿子,结果两人却上演了一处闹剧,这下谁都不用看了。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观众购买电影票,就与电影院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观众所购买的座位号。而这对母子擅自占用他人座位,属于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们的行为导致被占座观众无法正常享受观影服务,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比如赔偿被占座观众因无法正常观影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电影票费用、可能的交通费用等。

从行政角度分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这对母子在影院内拒不配合,引发混乱,导致其他300多名观众被迫退票,严重扰乱了电影院这一公共场所的秩序,所以,两人这个正月会在拘留所度过。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觉得我买了票,就可以随便坐了,毕竟,人家的票价要比你高一些,就算是一样的价格,人家买了那个位置,你想要换的话,至少要征求一下别人的意见吧。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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