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一男子和女子约会时,将事先准备的药物放入女子的饮品中,随后女子就昏睡了过去,男子便将女子带去了酒店,完事后,男子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可是,待女子醒来还是发现了端倪,于是便报了警,事发后,男子被处以了重刑。
男子丁某认识女子华某后,于是便邀约对方见面吃个饭,期间,丁某也是大献殷勤,不断的给华某夹菜、倒饮料。
期间,华某去了一趟卫生间,丁某则趁机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种精神药物阿普某仑撒进了华某的水杯中,由于药物无色无味并很快溶于水中,华某上完卫生间回来丝毫没发现异常。
于是便喝下了混有药物的饮料,随后就觉得有些困,于是,丁某便扶着华某去了酒店,最终,丁某在房间里趁着华某昏睡之际,与之发生了关系。
事发后,华某醒来后,发现身体不适,因怀疑遭到侵犯,于是就报了警,很快,警方就将丁某抓获归案。
有网友表示,几百元就能解决的事情,非要换来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还有网友表示,这种药物不可能造成对方失去意识,是不是被下套了,所以,男人们也要提高警惕。
也有网友表示,这种事情太多了,但是像这样事后发现的却很少,所以女性朋友外出约会的时候,也要注意。
从法律层面来看,丁某的行为触犯了多条法律法规,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丁某利用药物使华某昏睡,在华某无意识、无法反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这种行为属于“其他手段”的情形。
在本案中,华某在被下药后失去意识,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更无法反抗丁某的侵害。所以,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丁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丁某的行为还侵犯了华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隐私权。华某因丁某的犯罪行为,身体遭受了伤害,精神上也承受了巨大的痛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华某有权要求丁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
其实,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女性在社交活动中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饮品和食物,避免陷入危险境地。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