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一男子娶了开餐厅的女老板后,邀请朋友聚餐,没想到一位朋友醉酒后,竟然意外死亡。后经鉴定,这位朋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538mg/100ml,死因是呼吸心跳骤停。事后,这位朋友的家属起诉男子等人,要求赔偿97万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扬子晚报)
李先生本是一家餐厅的打工者,但他一直有一个做老板的梦想。后来他通过多年努力,终于将餐厅的女老板汪某给拿下。之后,二人举行了隆重的婚礼。
婚后,为了庆祝自己的成功,李先生便邀请了好友程某、张某等8人来餐厅聚餐。
期间,李先生准备了一瓶两斤装的衡水老白干两瓶,啤酒一箱。之后,李先生等人推杯换盏,朋友们都十分羡慕李先生,所以纷纷对他劝酒。
而服务员则将一盘盘的精美佳肴端了上来,李先生十分豪爽地称这些都是店里的招牌,大家可以尽情享用。这顿饭大家吃了三个小时。
下午两点左右,饭局结束后,李先生的朋友们纷纷离去,走时还不忘让李先生找妻子汪某询问是否还有有钱的姐妹。李先生笑了笑,并没有立即答应。
不过,李先生的朋友程某并未离去,他实在醉得走不动路了,所以就被李先生安排在了包间休息。
下午五点左右,餐厅开始忙碌了起来,服务员便来到包间打算将程某叫醒,可是她怎么也叫不醒程某。
服务员立即通知了李先生到场,李先生检查发现,程某已经没了呼吸,他立即叫来救护车,将程某送去医院急救,但医院还是确定了程某已经死亡。
事后,程某的家属就将李先生在内的8个人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97万余元。
程某的家人认为,李某等人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该对程某的死亡负责。如果当时有人能及时发现程某的身体出现异常,并送他回家或者去医院,他就不会死了。
可李先生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说:我组织大家聚会是为了大家开心一下,自己根本没有预料到程某会因此死亡。
陈某也表示自己很无辜:我饭局结束后就离开了,当时还特意告诉服务员要照顾一下程某,我怎么会想到他会出事?
汪某作为餐厅的经营者,更是觉得自己冤枉透了,她说:那天聚会我根本没收费,就是朋友们聚在一起吃个饭。程某醉酒后,我也给安排了包间让他休息,但不可能一直守着他。
那法院会怎么判?
1、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李先生有义务确保参与聚会人员的安全。
事发当时,李先生明知道程某已经醉酒,却只是将他安排在包间休息,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看护和照顾,这导致程某独自留在包间内直至死亡没人发现。
2、陈某等参与人员也应当承担责任。
在聚餐饮酒过程中,陈某等人对程某是有注意和看护义务的。
本案中,陈某等人聚会时存在多次劝酒行为,这导致程某过量喝酒。
根据鉴定结果,程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538mg/100ml,这已经达到了严重醉酒的程度。
而陈某等人在聚会后直接离开,并未送程某回家或去医院,故陈某等人并未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
3、汪某作为餐厅的经营者,虽然未收取餐费,但对前来聚餐的人员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汪某将程某安排在包间,但直至服务员发现程某死亡,这期间并未有人前往查看。
因此,汪某并未达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4、程某虽然是受害者,但其作为成年人,应当了解自己的酒量如何。
但是在聚餐过程中,程某一直积极劝酒,结果自己不慎酒力,提前醉倒,直至死亡。
因此,程某对其死亡的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做出以下判决:
第一,李先生作为组织者,需要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66642元;
第二,陈某等人作为参与劝酒的人,分别承担1%~2%的赔偿责任,其中陈某需要赔偿2万余元,张某赔偿2万余元,樊某赔偿1万余元。
其余人等因未饮酒或提前退场,不许承担责任。不过,这些人最终自愿分别承担5000元的补偿。
第三,汪某作为餐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的责任,赔偿2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程某的家属未再上诉。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