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晚上驾车通过某路口,遇到行人闯红灯,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以事故

重瓦下庆 2025-01-22 13:45:50

北京,男子晚上驾车通过某路口,遇到行人闯红灯,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以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出具事故证明,随后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男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引发了争议。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30日,孙某加完班已经晚上十点过,他来到地下车库,坐上驾驶室开车回家。   22时45分,孙某驾驶车辆途经丰台区富丰路某路口,由东向西行驶,看到前方信号灯显示为绿灯,孙某正常通行。   没想到,一个叫李某的人,由南向北步行,闯红灯过斑马线。   因为视线不好,孙某发现李某闯红灯时,车辆距离对方已经很近了,尽管孙某全力踩下刹车,还是没能避免这起交通事故。   砰的一声,李某倒地不起。

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多发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盆骨骨折等。   交警对本起事故进行勘验检查,后因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交警仅出具了事故证明书,没有划分双方的责任。   2024年1月22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李某身上两处十级伤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李某认为孙某开车把他撞了,孙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孙某赔偿,法院会怎么判?   李某意见:   1、事故发生时为夜晚,视线不好,孙某作为驾驶员应该注意观察,尽到谨慎驾驶义务;   2、他是走在斑马线,起步的时候斑马线是绿灯,走到一半斑马线才变成的红灯,他是在斑马线上快要走完时发生的事故;   3、和开车的孙某相比,行人是弱势一方,机动车驾驶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避险义务。   孙某意见:   1、孙某不认可李某的说法,孙某提出李某起步的时候是否为绿灯,交警没有确认,法院笔录也有明确记载。   2、在交通违法面前,不存在行人弱势,机动车强势的这种非法律概念,谁违反交通法律,谁承担法律责任。

不能拿着行人为弱势地位,机动车为强势地位的非法律概念去划分责任。   3、违法的行人一点不弱势,闯红灯的行人,不仅会伤害自己,也有时会将机动车司机置于死地。他通行的时候信号灯为绿灯,正常行驶通过路口,通行享有路权。   这也意味着,李某通行的信号灯必然是红灯。   4、就算李某过斑马线时是绿灯,但他走到一半,绿灯已经变成红灯了,此时行人李某应该遵守交通法律,站在中间等待下一个绿灯再通行。   但是李某没有停止通行,顶着红灯继续通行。   5、事故时间是晚上,能见度低,他无法预料有人胆敢闯红灯,等他发现李某时已没有任何时间躲避,于是事故发生。   根据常识和经验都能够判断,李某是全责。   孙某认为,李某闯红灯,李某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他没有责任,不用赔偿。   法院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孙某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李某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另外,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处于天然弱势,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到伤害程度要高于机动车内的人员,而并非孙某称的判断交通事故谁的责任行人的弱势地位说辞。   孙某驾驶涉案车辆于夜间行车理应降低行车速度,谨慎慢行,且发生事故时李某处于人行横道上,孙某应当停车让行,发生事故时孙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   法院判决,孙某一方承担本次事故30%责任,赔偿李某一方6.6万余元。  

0 阅读:66

猜你喜欢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