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女子突然向现役军人丈夫提出离婚,但丈夫不同意。后经调查发现,女子竟与有犯罪前科的男子以夫妻名义同居了。现役军人悲愤之下报了警,后警方迅速将该男子抓获。目前,法院已作出处理。
(来源:赣州市上犹县人民法院)
女子小吕原本是个温柔贤惠的女人,而且十分崇拜军人丈夫曾某。可是自从二人结婚后,曾某大部分时间都待在部队,家里所有的活和事,都要小吕一人操持,久而久之,当初的那份崇拜逐渐变成了枷锁。
在二人结婚的第八个年头,男子张某突然闯入了小吕的生活。二人起初是在上网时认识的,后来觉得聊天很投机便互加了微信好友。
之后,二人便开始热聊了起来,几乎都是聊各自的人生。张某也向小吕坦言,自己因为犯错刚从牢里出来没多久,而小吕向张某也坦言了自己军嫂的身份。
张某在得知小吕是军嫂后,一开始还是有点害怕的,他坐过牢,对一些法律知识十分了解。
但后来他想着反正就是交个朋友,又不犯法,于是就大胆的和小吕接触,甚至相约一起出去看电影。
在2024年春节过后,曾某终于从部队回来了,小吕并没有将张某的事情告诉丈夫,但是期间她仍与张某一直保持着联系,她发现自己离不开张某了。
等丈夫一离开,张某就出现在了小吕的面前,二人一发不可收拾,去酒店开了房。接下来四天的白天,二人几乎都在酒店度过,晚上的时候小吕会回家,避免家人怀疑。
之后,张某与小吕对彼此的称呼也改了,二人以老婆、老公相称,而且聊天内容十分暧昧。
在二人发生关系一个星期后,小吕经过再三考虑,决定和丈夫提出离婚,可是遭到了丈夫的拒绝。小吕知道一旦丈夫拒绝,那这婚是肯定离不掉了。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张某得知小吕提出离婚被拒后,也感到十分无奈。当时小吕正在找工作,张某就提议让小吕先去他所在单位工作,离婚的事以后再想办法。
之后,小吕便去了张某的公司,公司还为张某安排了夫妻房,二人正式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了一起。
一个多月后,由于小吕之前提出离婚,后来对丈夫不理不睬,所以丈夫曾某就怀疑小吕出轨了,请了朋友帮忙调查。
当曾某得知小吕真的出轨后,且出轨对象张某还是个坐过牢的人,他气愤不已,于是报了警。
不久后,张某在公司被警方带走调查,小吕得知后意识到出事了,于是恳求丈夫放过张某,但曾某看到小吕越是为张某求情,心中的愤怒就越大,他决定不会原谅张某和小吕。
1、张某和小吕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按照正常理解,张某与小吕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小吕在婚内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该行为显然构成了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张某在明知小吕是军嫂的情况下,仍与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也构成重婚罪才对。
但是小吕的丈夫曾某是现役军人,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配权,所以法律特别制定了一个罪名,破坏军婚罪。
也就是说,张某的行为虽然有重婚罪的行为,但实际应当按照破坏了军人婚姻家庭来处理,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比重婚罪的处罚要重一些。
至于小吕的行为,并不能按照破坏军婚罪处理,这个罪名只惩戒介入的第三者。
最终,由于曾某只控告了张某破坏军人,所以法院判决对张某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2、很多人不理解,为何不给军嫂离婚的机会,婚姻不是自由的吗?
其实按照一般理解,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感情完全破裂的条件,就应当准予离婚。
但是涉及到军人的案件,这就不能简单的适用普通规定了,要适用特别规定《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只有现役军人存在过错的,才能按照普通的离婚对待。比如现役军人出轨,军嫂就可以提出离婚,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
现在出轨的是军嫂小吕,那只要丈夫曾某不同意,就无法离婚。
因此,在选择成为军嫂的时候,一定要对自己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要问问自己能否熬得住寂寞,能否独自承担家庭的重担。如果做不到,那请不要硬往里挤,否则是害人害己。
对此,您怎么看?
晨光渐逝
对于军人配偶,应该也要判刑。甚至该加重刑罚,不能只享受军人配偶的光荣,也要恪守不渝。就算是要放荡滥情,也得离婚再搞!
默默走过
不光军人,所有出轨的别管男女都该判刑,古代通奸可是要侵猪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