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弟弟借哥哥的名头买房子,20年后,弟弟把房子卖了900万,钱直接打进了哥哥的账户。岂料,哥哥只愿归还850万,并和弟弟谈条件:不放弃继承母亲遗产,就别想拿回50万。弟弟只能被迫答应,万万想不到,事后,哥哥不讲武德,仍不归还50万,还睁眼说瞎话,这房子本就是他的。兄弟俩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徐凯峰没想到,在金钱面前,亲情根本不值得一提,他对哥哥徐凯山失望至极,既然哥哥无情,也别怪自己无义了。他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情是这样的。
2001年,徐凯峰做生意赚了一笔钱,想着这笔钱暂时用不上,可以买套房子,万一房价涨了,还能赚上一笔,但苦于没有购房资格。
于是,他想到用哥哥名头买房子的想法,反正哥哥和父母住在一起,将来母亲的房子也是要给哥哥的,他也不需要买房。
并且,登记在哥哥名下,自己也放心,哥哥总不会私吞了自己的房子,他对哥哥深信不疑。
他赶紧把自己想以哥哥名头买房的想法,向哥哥说了。
徐凯山和妻子商量后,认为弟弟只要信任自己,就按他说的办,反正,他们夫妻没买房的想法。
徐凯峰如愿买了称心如意的房子,房本也是按事先和哥哥约定的,落在了哥哥名下,但所有购房材料都是徐凯峰自己保管的。
房子买下后,徐凯峰暂时没住,把房子租了出去,当然租金也归徐凯峰所有。
转眼间,到了2021年,徐凯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他想把子卖了,变现。
徐凯峰的房子位置好,价位给的也合理,很快就找到了买主,由于房子是登记在哥哥名下。
卖房子也是要以哥哥名义卖,售房款900万,自然也是要打在哥哥名下。
对此,徐凯峰并未担心,他完全相信哥哥。
万万想不到,徐凯山却辜负了弟弟的信任,900万到账以后,只给弟弟打过去850万。
徐凯峰百思不得其解,哥哥为什么少给自己打了50万呢?他不好意思直接开口去问哥哥,想着哥哥可能是想借用一段日子,钱凑手了就打过来了。
因此,徐凯峰就一直没去追问哥哥,徐凯山也就对这50万绝口不提。
很长一段时间过去了,徐凯峰见哥哥一直没把这50万打过来,终于,坐不住了,他找到哥哥,询问此事。
让徐凯峰意想不到的是,哥哥竟说:只要你放弃父母的遗产继承,我就把50万给你打过去。
徐凯峰没想到自己一直敬重的哥哥,竟会和自己提出这样无理要求,父母的遗产,他和哥哥都是有继承的权利的,凭什么让自己放弃继承?
徐凯峰虽然对哥哥心生不满,但是不想和哥哥翻脸,他还是念及亲情的。
于是,遂了哥哥的愿,在放弃遗产继承书上签了字。
事后,徐凯山还是未按照约定把50万打过来,当徐凯峰找他理论的时候,他还大言不惭的说房子是自己的,至于那900万是拆迁后安置所得,徐凯峰没想到哥哥居然睁眼说瞎话。
财帛动人心,徐凯峰算看明白了,在金钱面前,亲情啥也不是。
他一气之下,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0万。
徐凯峰在法庭上拿出了购买房屋的购房款、装修款及相应费用的支付凭证,证明房子是自己买的,房子只是借用哥哥的名头买的,实际付款人是自己。
《民事诉讼法》 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徐凯山在法庭上否认和弟弟有借名买房的合意,表示900万是拆迁后安置所得,至于自己转给弟弟那850万,是因为家庭继承纠纷达成的合意,剩50万元是属于还未分割的家庭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凯山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900万是拆迁安置所得。
反之,徐凯峰提供的证明足以证明房子是徐凯峰出钱购买的,虽然徐凯峰未与徐凯山签署借名买房协议,但是从现有证据上看,房子确实为借名购买。
《民法典》第6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徐凯山返还徐凯峰售房款50万。
(文中均为化名)
用户18xxx71
贪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