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男子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就跑到射击场地寻找孩子,当时一个未成年孩子正清理余弹,男子被子弹打到眼睛和脸部,射击管理员给男子简单处理后,便不再理会,过后,男子气不过,把射击馆和那个孩子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可法院最终却这么判。
贝海威抬起头,发现他的孩子洋洋不见了,他四周看了一圈,到处寻找,都没有洋洋的身影。
贝海威着急了,他立马跑起来,边跑还边喊孩子的名字,可是依然没有回应。
原来,贝海威独自带孩子到一家休闲中心游玩,正当孩子玩得起劲时,贝海威就低头玩了一下手机。
不久后,等贝海威抬起头寻找孩子时,发现他的孩子已经不在自己身边了。
当时休闲中心游玩的人很多,他真担心孩子被坏人带走了,或者孩子自己跟着别人跑出休闲中心。
想到这些,贝海威悔的肠子都青了,他真不该低头看手机,万一把孩子弄丢了,他也不活了。
贝海威到处找,不断喊出孩子名字,可就是不见他的身影。
正当他焦急万分时,他突然看到射击区域很多人在围观。
贝海威直接冲过去,只看到,射击区域一个教练在教一个孩子马尚香学习射击。
贝海威心想,顾不了那么多了,找孩子要紧,于是他在没有带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就进入到射击区域。
本以为,他的孩子会凑热闹跟着跑到射击区域,可贝海威到处看到处找,还是没有看到孩子。
正当贝海威想离开射击区域的时候,“啪”的一声响。
接着,一阵疼痛充满他的全身,他马上捂住眼睛和脸。
原来,子弹(玩具枪)打到贝海威的眼睛了,他大喊一声后,捂住眼睛蹲在地上。
教练听到贝海威的喊声,不紧不慢地朝贝海威走过来,询问他什么情况?
贝海威吃痛地说,眼睛被子弹打到了了,很痛。
教练听完,并没有任何反应,只是带着贝海威到医务室做简单的处理。
处理好后,贝海威找到孩子,很快就离开了。
贝海威以为睡一觉就好了,没想到,第二天疼痛感更加强烈,他不得不去医院就医。
贝海威联系了马尚香的家长张某和射击负责人一同赶去医院。
不过,虽然双方都去了医院,但,射击负责人并没有花一分钱,张先生帮忙付了500块。
过后,贝海威越想越觉得气愤,他觉得射击负责人,作为经营场所,他没有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担责,而张某的儿子是直接打中贝海威的,他是过错方,也应该担责。
最终,贝海威把射击经营场所和张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元。
那么,射击负责人和张某该不该赔偿呢,法律怎么解释?
射击负责人作为经营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消费者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休闲活动中心教练并没有阻止贝海威进入作战区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对于事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那么,马尚香作为未成年人,他有没有责任承担呢?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本案中,马某在规定区域、教练在场的情况下射击,贝某突然进入作战区域,非未成年人所能预料并作出恰当反应,所以马某及其监护人没有过错。
那么,这个事件,贝海威本人有没有错呢?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佩戴面罩、未确认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入作战区域,未充分注意自我安全保护,需自负部分责任。
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休闲活动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70%的侵权责任;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自我安全保护,需自负30%的责任;马某及其监护人张某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总结: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同时也强调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的自我保护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认定,法院依据其行为能力和现场情况,合理判定其无过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