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大妈发现银行年底搞活动,存款领奖品。大妈想薅银行羊毛,拿出两张存折,又加上当月的退休金凑了79800元,到银行办了一张定期存单,喜滋滋的领了一袋大米、两桶食用油。一个月后,大妈找到银行,说她的存款少了10万,银行办理业务时少写了一个1,把179800元写成了79800元,让银行还她10万块,银行拒绝。大妈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李大妈从抽屉里拿出一个月钱的存单看了一眼,立马吓出了一头冷汗。
存款金额79800元,可她记得自己当时存了179800元,少了10万?
李大妈瘫坐在沙发上,手里的存单在微微发抖,她翻来覆去的看,认定自己是存了179800元。
她越想越觉得这就是事实真相,李大妈认定后,心急如焚的跑去找银行。
李大妈直接找到那天办理存款业务的柜员,指责她故意在存单上少写了一个1,坑了她的10万块。
柜员认为李大妈是在开玩笑,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事。
工作人员安慰李大妈,银行每天都有查账,绝不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
让她好好想想,是不是自己记错了?
李大妈接过工作人员递过来的一杯热水,坐在沙发上回忆。
那天她路过银行,看到显示屏上滚动的字幕,存款有奖品。
日期是2021年1月5号,银行搞活动,而且活动只有这几天。
李大妈平时对各种活动很感兴趣,家里的鸡蛋、毛巾之类的从来不用花钱买。
她来到银行大厅,问工作人员奖品都有啥,怎样才能领到?
工作人员介绍,存3万元定期领一袋大米,存5万到10万定期,可以领一袋大米、两桶食用油。
李大妈高兴的回家,家里正好有两张存折,上个月就到期了,还没来得及转存。
正好把这些钱凑一起存个定期,又安全又能吃利息,还拿油、拿米一个月都吃不完,省下了不少生活费。
李大妈找出两张存单,一张3万元,一张3.4万元,又加上几个月的退休金。
李大妈直奔银行把两张存单和现金交给柜员,说明要存一张定期。
办完存款手续后,李大妈拿着存单找到领奖处,那里整整齐齐的堆满了油和大米。
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李大妈在领奖单上填上了存款的数额,签上自己的名字,领到了一袋大米两桶食用油。
李大妈回忆说,当时确定是存了179800元,她认为是工作人员在填写存款金额时少写了一个1。
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后确定,李大妈当时存的就是79800元,根本没有她说的那回事。
李大妈认定自己没有记错,双方当场发生了争执,气的李大妈还对办手续的柜员动了手。
之后,李大妈多次到银行纠缠,工作人员对她置之不理。
但李大妈有事没事就去银行闹一闹,今天找领导,明天找办理手续的柜员,被认为是无理取闹。
事情一晃过了3年,2024年6月,李大妈把银行告上法庭。
说银行故意把存款数额前面的1写成了¥,自己白白少了10万块,都三年了银行也不承认。
法庭上,李大妈还拿出证据,一张手机截图。
上面是银行当天的流水,一共有三笔交易,合计金额15万元,截图是她在银行后台拍下来的。
李大妈提交了证据,请求判令银行归还自己的10万元以及利息。
对此,银行辩称,李大妈当天的存款金额就是79800元而非179800元。
这个数额在李大妈领取奖品时,经过了再次核对签字,李大妈是认可的。
更不存在把1写成¥的荒唐问题,有可能是李大妈自己记错了存款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李大妈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驳了她的诉讼请求。
李大妈不服提起上诉。
1、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大妈主张银行少记录了她的存款金额,就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实际上李大妈提供的证据截图,是工作人员当时办理业务时的所有数据。
并非李大妈一个人的业务数据,所以,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2、银行有义务确保办理业务的准确性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如果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中存在过错,导致客户存款金额记录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需要证明其在办理李大妈存款业务时操作合规,记录准确,不存在过错。
为此,银行向法院提交了当时的交易记录。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判断,李大妈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
一审,法院驳回李大妈的诉讼请求。
3、法院判决
二审,李大妈仍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存款是179800元。
银行提交了新证据,2022年3月,李大妈支取了该存单的存款,本息共81000多元。
目前,涉事存单已销户,而且有李大妈的签字确认。
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