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看到妻子,对他和朋友在家中饮酒不满,多次向妻子道歉,希望获得妻子的原谅,没想妻子直接摔门而出。当天晚上,男子带着28公分的单刃刀来到妻子租住的住处,再次恳求、道歉,认错,并保证不再喝酒,均遭到拒绝。后来男子突然怒了,掏出刀连续砍刺妻子10余刀,致使妻子全身多处受伤。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红星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某是新疆克拉玛依人,几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陈某。 两人第一次见面,相互感觉很好,在一起接触时,感情迅速升温,并进入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2021年8月,在一片祝福声中,马某和陈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当时他们承诺要携手共度余生,无论贫穷还是富有,疾病还是健康,都不离不弃。 2024年2月26日晚上,马某和朋友在家中喝酒,陈某看到表示不满,说了马某几句,马某见状,态度极好的向妻子道歉。 但是,没能取得陈某的谅解。 当日23时许,马某携带一把长28公分的单刃刀,坐出租车来到陈某租住的住处,再次向陈某恳求、道歉,认错,并保证不再喝酒。 马某的态度放得很低,在马某看来,自己都这样了,陈某的气应该消了,给他一个机会。 可马某恳求原谅了20多分钟,陈某还是一脸冷漠,并且拒绝马某的道歉。 或许是因为喝了酒,情绪失控,马某突然拿出单刃刀,连续对陈某的腿部、腹部、胸部、背部、手部“刷刷刷”砍刺了10余刀,致使陈某全身多处受伤。 看到陈某身上流血,马某突然醒了过来,立即停止砍刺行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之后,马某在住处楼前等待民警,并主动将出警的民警带到案发现场,同时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
马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法律如何看待醉酒伤人的事情? 醉酒这事,法律上的认识和社会公众的认识是不同的。 在社会公众看来,喝醉了,干了什么都不知道,属于醉酒之后失去理智,头脑不清醒,因此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即使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轻处罚。 而且大家对醉酒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减弱,是存在共识的。 但法律上的认识不是这样。 首先,《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刑法规定了醉酒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很多人仍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道理在哪里? 其次,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不是病理性醉酒(精神疾病)。 普通醉酒,一般发生在一次性大量饮酒之后,行为人由于酒精作用,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不会完全丧失(一般情况),比如很多人喝醉酒后还很清醒。 而普通醉酒属于可控行为,行为人在饮酒的时候,属于完全清醒的状态。 一个正常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次性大量饮酒会导致醉酒,且醉酒状态下,人的控制力会下降。 所以在法律看来,醉酒人对自己陷入醉酒状态是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过失,醉酒人对自己的放纵同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应该负刑事责任。 再次,《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有一个被告人是在醉酒之后实施了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 一审、二审、最高法死刑复核,均认定了被告人对自己醉酒的原因存在主观过错,对醉酒状态之下的杀人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其犯罪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且单纯的醉酒状态,不足以成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可以从轻需要从醉酒的原因和状态,酒醒之后的补救措施考虑。 回归到本案,经鉴定,陈某有两项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另两项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意见:
1、马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28公分的刀连续砍刺了10余刀,是故意杀人的故意,不是故意伤害的故意)。
2、其持刀砍刺陈某的致命部位(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给陈某造成了死亡的现实紧迫危险),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马某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