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曾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并未感觉不适,选择回家休息。然而,6天后他在

午夜游民 2025-01-15 09:15:54

重庆,男子曾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并未感觉不适,选择回家休息。然而,6天后他在家中离世。家属向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索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6万余元。

(来源:齐鲁壹点-2025-01-14 13:00《男子被撞6天后死亡,死者当时觉得没事,就没做检查,最终法院这样判。》)

据悉,当天男子曾某骑着他的电动自行车,缓缓行驶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一辆小型轿车从拐角处冲出,与曾某的电动车来了个亲密接触。

曾某被撞得踉跄几步,摔倒在地,背部传来一阵剧痛。然而,他强忍着疼痛站起身来,发现对方车主胡某已经下车,一脸慌张。

“你没事吧?”胡某焦急地问道。

曾某摇了摇头,感觉除了背部有些疼痛外,其他并无大碍。“应该没事,不用了,我回家休息一下就好。”曾某摆摆手,骑着有些破损的电动车离开了现场。

然而,命运似乎在此刻悄然转折。曾某回到家中后,虽然背部疼痛依旧,但他并没有太在意,以为只是普通的摔伤,休息一下就会好。

家人也见他神色如常,没有太过担心。可是,谁也没想到,这竟然是曾某与家人最后的团聚时光。

时间一天天过去,曾某的身体状况却并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糟糕。他开始感到胸闷、气短,甚至有时连呼吸都变得困难。

家人见状,急忙将他送往医院,但为时已晚。几天后,曾某在家中突然离世,留给家人无尽的悲痛和疑惑。

曾某的离世,让家人无法接受。他们坚信,是那场看似不起眼的交通事故,夺走了曾某的生命。于是,家属决定向车主胡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为曾某讨回公道。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胡某和保险公司均认为,曾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而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他们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让曾某的家人感到愤怒和无奈。

为了证明曾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家属决定进行司法鉴定。

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检验和调查,法医验伤所终于给出了司法鉴定结果:曾某背部挫伤符合其死亡的诱发或促进因素,其背部挫裂伤及主动脉内膜损伤的时间为死亡前3~6天。

曾某的家人拿着司法鉴定书,将胡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究竟是谁应该为曾某的死亡负责?是车主胡某,还是保险公司?亦或是曾某自己呢?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本案中,给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全责,曾某无责。这意味着,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来看,胡某应当对曾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果关系认定:

然而,仅仅有责任认定并不足以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我们还需要考虑曾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如果某一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就可以推定该事实存在。

司法鉴定书明确指出:曾某背部挫伤符合其死亡的诱发或促进因素,其背部挫裂伤及主动脉内膜损伤的时间为死亡前3~6天。

这一时间段与曾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相吻合,因此可以推定曾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三、赔偿责任划分:

既然曾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胡某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们还需要考虑曾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曾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就医,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曾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案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死者曾某的伤情、死因、司法鉴定意见等综合因素后,判定胡某承担50%的责任,这是合理且公正的。

四、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综上所述,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6万余元。

无论是在交通事故中还是在其他领域,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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