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男子下班坐女同事的车回家时,为表达爱意,突然亲了女同事脸颊。女同事向公司告状后,男子被开除。事后男子不服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3个月的工资7.5万元并支付前一年的绩效奖金5万元。被拒绝后男子又在告上法庭时主张称,其单身有表达爱意的权利、女同事主动带其去兜风的。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男子徐某1988年出生,系江苏苏州人。
2022年11月,徐某通过面试与某公司签订了到2025年3月止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高级工程师,月工资为2.5万元,且有全年绩效奖金等其他方面约定的待遇。
徐某办理入职手续时,在公司的员工手册告知书上签名确认其已经知晓具体内容,并承诺会遵守公司民主制订的管理规定。
徐某同年11月22日正式入职后,认识年轻漂亮女同事王某(化名)并对其心生好感。
可能出于对新同事的照顾,王某平时对徐某还不错,二人在公司相处也比较融洽。
2023年1月15日下班后,平时下班坐地铁回出租屋的徐某坐上了王某的私家车。
可徐某在车上时,却突然亲了王某脸颊。王某当场发飙,徐某随即表达其爱意。
王某明确表示拒绝后,在路边停车。徐某尴尬至极并也识趣的从副驾驶室下了车。
徐某上了地铁后,为缓和尴尬,给王某发微信称:“很开心你今晚开车带我兜风”。
王某回复称:“你刚才的行为是在骚扰,如果我之前的行为让你误解,我现在和你说清楚,我们只是同事关系、以前和以后都是且以后也不会有任何接触,此事我会向公司如实反馈,必要时也会报警处理”。
徐某随即发微信向王某进行道歉。但王某还是向公司反映此事。事后徐某在公司又向王某赔礼道歉。王某接受后才没报警。
虽然王某没有报警,但公司次日还是以严重违反公司用人管理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2023年10月31日,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万元以及2022年度年终奖5万元。
但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徐某的诉求。
徐某还是不服并委托律师告上法庭。
徐某认为:
第一,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利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公司无权单方面认定其当时在车上对王某实施了违法行为。
第二,其未婚单身对心仪且平时与其关系较好的女同事表达自己的爱意并没有错。
第三,其与王某回家的方向不顺路,其上王某的车是因为受到王某的邀请。即二人当时实际上是去兜风。
因二人在车上以及平时的聊天都比较融洽,其认为王某是对其表示好感的主观认识,故其才会在准备下车前想通过亲吻王某脸颊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爱意,但未成功。
第四,事发在下班后,公司无权干涉员工的私生活,故公司将其开除无事实依据。
公司辩称:
因徐某的骚扰行为造成公司女员工王某产生心理阴影及恐惧导致其畏惧而申请居家办公,故公司与徐某解除合同合理合法。
法院这样判:
首先,根据徐某向法院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王某当时就对徐某的行为很反感。即徐某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王某的意愿。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骚扰。
因此,徐某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构成民事侵权,应当给予负面性的评价。
其次,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在徐某入职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徐某在员工手册上签名确认,亦应当知晓公司对于骚扰公司同事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徐某的行为造成女同事王某强烈不适,属于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的行为。
此不当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最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录用确认书》对全年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均对全年绩效奖金的发放具有约束力。
根据该《录用确认书》规定,员工在全年绩效奖金实际发放日前离职的,奖金不予发放。故徐某不符合公司发放2022年度全年绩效奖金的条件。
且公司可根据劳动者绩效,对全年绩效奖金予以调整。徐某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在自主管理范围内决定是否发放全年绩效奖金。
故,徐某主张公司给其发放2022年全年绩效奖金,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综上,法院驳回徐某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