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12年前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当时所有的事情都已了结。然而,今年一月份,他突然又收到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他的A2驾照。男子不服,认为12年已经过了行政处罚的时间限制。交警却回复说,当年忘了录入,如有异议,可以走司法程序!
2025年1月8日,庞先生突然收到交警部门的处罚通知书,他顿时懵了。
庞先生开的是货车,最近并没有违反交规,当他仔细查看通知时,顿时哭笑不得。
这份行政处罚通知书显示:对他于2013年4月23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庞先生这才明白,这是对12年前,他那次醉驾的处罚。
可是12年过去了,当时已经处罚过了,现在又想起来吊销他的驾照,这也太离谱了?
2013年4月,庞先生骑着摩托车去参加朋友聚会,酒局中一时高兴没少喝酒。
聚会结束后,朋友们怕他酒后骑摩托车上路发生危险,就给他订了酒店。
但庞先生仗着年轻气盛,啥也不在乎,谁劝也不听,非要自己骑车回去。
朋友们劝阻无果后,看他当时说话也很清醒,就没再管他。
唐先生一时逞能,开着摩托车风驰电掣的上了路,凉风一吹,酒劲上头,大脑也反应迟钝了。
在一个路口,庞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时,发现庞先生已经醉的不省人事倒在地上。
经过酒精检测,庞先生因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被带走处理。
之后,庞先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
事情处理后,庞先生吸取了教训,再也不敢喝酒了,从此彻底与酒告别。
几年后,庞先生买了一辆货车跑货运,但他一直遵纪守法,再没做出过任何违规的事。
谁知,就在今年的1月份,庞先生突然接到了处罚通知,他的A2驾照被吊销了。
庞先生傻眼了,他本身从事的就是货运,开车就是他的饭碗。
吊销了驾照,等于打破了他的饭碗,一家人吃饭顿时成为问题。
庞先生百思不得其解,12年前的事早已处理完了,当时并没有对他的驾照作处理。
为啥12年都过去了,这事还能找后账的?
庞先生不能接受,他找到交警队去问明情况。
工作人员说,当年对庞先生的醉驾处理时,可能是民警忘了录入系统。
庞先生不解,当年确实是自己违反了交通法规,自己认打认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自己并无异议。
可是没有录入系统,那是工作人员的失误,跟自己有啥关系?
况且,他的A2驾照在2020年换证后,已经改为长期有效,现在又要吊销他的执照,往后一家人靠什么生活?
工作人员解释说,他们是在今年的清查工作中发现,当年的事故处理中,庞先生的驾照没有吊销。
现在清查出来了,肯定不能放过,该处罚的必须重新处罚。
庞先生对这样的的解释不认可,他认为,按照相关规定,12年已经过了行政处罚的期限。
工作人员也不听庞先生的辩解,表示如果庞先生有异议,可以走司法程序。
无奈之下,庞先生找到媒体曝光了此事。
记者联系到负责办理庞先生驾驶证吊销一事的民警了解情况时,民警回复称:此事属实,但中间的原因,他也不知道。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呢?
1、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有时效限制。如果超过时效再进行处罚,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第60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在本案例中,距离庞先生的醉驾行为已经过去12年,远超一般的行政处罚时效。
2、关于交警部门的失误: 交警部门因自身工作失误,未及时录入相关处罚信息,不能将此后果转嫁给当事人。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遵循法定程序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交警部门有责任确保处罚程序的合法、准确和及时,如果因内部失误导致未及时作出处罚决定,不能在多年后随意追溯处罚。
3、关于庞先生的权利救济: 庞先生有权对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并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庞先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目前,庞先生决定下一步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皆为化名,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大风新闻—2025-1-12《湖北一男子12年前醉驾被判刑,12年后驾照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