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女子开了一家超市,当天,有一名顾客连续3次来到店里,最后只买走了一瓶啤

沙僧说事 2025-01-15 09:06:03

河北邯郸,女子开了一家超市,当天,有一名顾客连续3次来到店里,最后只买走了一瓶啤酒。事后,顾客举报女子售卖过期啤酒,市监局工作人员到店里检查,果然在货架上查出一瓶过期啤酒,随后又在冰柜里查出一瓶同期啤酒,并对女子做出没收一瓶啤酒,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9月的一天,申玉霞正在接待顾客,突然市监局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并称接到举报,他们家店里售卖过期产品。

申玉霞心里坦荡,并没当回事,让工作人员尽管仔细查找。

申玉霞很自信,自己开超市多年了,对店里的所有货物,从进货到售卖都严格把关,从来不敢马虎。

而且店里有一套成熟的供销流程,从开业到现在没出过问题。

所以,当工作人员进店检查时,申玉霞并不担心,还让他们随便查看。

谁知工作人员直奔卖啤酒饮料的货柜,而且很快就找到了一瓶2024年1月生产的啤酒。

然后工作人员又在店里的冰柜中,找到一瓶同期的啤酒,同样也是过期的。

申玉霞顿时懵了,店里怎么会出现这两瓶过期啤酒,她感到莫名其妙。 

店里有专门的规章制度,也有专门的人员定期对货物进行排查。

对临期的食品、货物,也有专门的柜台贴标销售。在这么严格的规章制度下,不应该出现这种错误。

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接到顾客举报,店里卖过期啤酒,他们当然会对店家进行检查。

随后工作人员认定,店里不可能只有这几瓶过期啤酒,同批次的应该也过期了,上个月卖完了的也算。

之后,市监局以涉嫌经营超过了保质期的啤酒为由,对申玉霞做出没收过期啤酒一瓶,以及违法所得70元,罚款2万元的处罚。

申玉霞始终认为这件事很蹊跷,肯定事出有因,这两瓶啤酒出现的太让人莫名其妙了。

那名举报自己的顾客,一天之内来店里三次,每次都不太正常,当时顾客多,没人注意到这名顾客。

事后查看才发现,这名顾客最后一次只买了一瓶啤酒,日期是2024年1月。

正常情况下,顾客碰到这种情况,一般会向店里退货,或者提出赔偿要求。

而这名顾客却是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了他们。

但怀疑归怀疑,并没有事实证明这名顾客到底做了什么。

两瓶过期啤酒,也确实是在店里查到的,这一点申玉霞并无异议,她认罪认罚。

但没想到,仅仅两瓶过期啤酒,市监局却做出了没收一瓶,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这下申玉霞慌了,她认为就算查出有过期啤酒,价值也就十几块钱。

监管部门做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未免太严厉,她认为这是小错重罚。

申玉霞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后,市监局也做出了回应。

并已在上周针对该事召开了听证会,后面会安排及时沟通后再做决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呢?

1、市监局有权对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商家进行处罚,但处罚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理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本案中,申玉霞的超市被查出两瓶过期啤酒,市监局据此做出没收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申玉霞的超市被查出销售过期啤酒,确实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但处罚的力度是否恰当,需要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 3、申玉霞作为超市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所售商品在保质期内,对出现过期商品应承担一定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尽管申玉霞声称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但仍出现了过期啤酒,说明在管理上可能存在漏洞。

申玉霞认为罚款2万元过重,处罚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考量。

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在本案中,仅有两瓶过期啤酒被查出,且商家没有主观故意,同时积极配合调查。

因此,市监局在决定最终处罚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情节,以确保处罚既起到惩戒作用,又不过分加重商家负担。

目前,当地市监局表示,他们已经召开了听证会,将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并结合事实,进一步沟通,再决定最终的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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