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骑着电瓶车带着妻子去赶集,结果回来的路上和一辆车子发生了碰撞,因为觉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15 08:47:15

重庆,一男子骑着电瓶车带着妻子去赶集,结果回来的路上和一辆车子发生了碰撞,因为觉得没啥事,所以就没有去检查,结果六天后男子却不幸身亡,事发后,男子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院。

男子曾某骑着电瓶车带着妻子去赶集,赶完集后两人准备回家,结果在路上的时候,两人被一辆轿车给撞到,曾某觉得没啥事,就没有去医院做检查,只是让妻子去做了检查,妻子发现没有问题后,两人就回家了。

然而,六天后,曾某突发疾病不幸当场去世,因为去世的非常突然,妻子就告诉了父亲,父亲也觉得有些突然,询问后得知,在六天前曾某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于是岳父就怀疑女婿的死亡一定和这场车祸有关。

因为曾某的妻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上曾某的女儿尚未成年,以及曾某父母双亡,所以,责任就落到了曾某的岳父身上,经过鉴定得知,曾某系动脉粥样硬化,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死亡,后背挫伤是这一过程的诱发因素,而后背的挫伤,正是死亡前三到六天内形成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肇事司机的驾驶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曾某的人身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曾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治疗,导致病情延误,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当然,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没有涉及到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超速、酒驾、闯红灯等,通常不会产生行政责任。即如果事发后,双方对此进行了协商,私下解决此事,肇事司机赔偿曾某一些医疗费用,那么,如果是小事故,双方私了就彻底结束了。

但是,如果像本案如此,事发后没有报警,而是事后报警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遇有此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或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其实,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遭遇交通事故后,无论感觉身体是否有大碍,都应该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以免延误病情,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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