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报警,说男友趁她喝醉强奸了她。民警赶到后,女子又改口说没这回事。她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13 09:01:19

四川成都,女子报警,说男友趁她喝醉强奸了她。民警赶到后,女子又改口说没这回事。她只是不满意男方事后态度。当日,二人在民警见证下签订协议,男子赔偿她30000元。男方当时转账给女子7000元,剩下2.3万却一直没给。之后,女子起诉到法院,男方不遵守协议约定,要求法院判决男方给她2.3万。法院判决却出乎她意料。

葛燕和唐鑫是一对小情侣,2024年5月27日上午,葛燕却向派出所报警。

葛燕说,前一天,唐鑫带她去酒店开房,趁她喝醉后,欺负她,第二天她清醒后又羞又怒。这才报警。

如果事情真如葛燕所说,那么唐鑫就犯法了。

但法律讲的是证据,不是凭谁信口雌黄就可以的。做伪证,诬告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葛燕心中有鬼,当民警赶到后,她又改口说,唐鑫没有强奸她。

她之所以报警,是因为事后对唐鑫的态度很不满。她想让唐鑫给个说法。

民警对葛燕的做法虽然无语,却还是为他们做了调解。

当天,二人签订《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唐鑫一次性赔偿葛燕3万元,她不再追究唐鑫的法律责任。

协议签订后,唐鑫当场转账7000元给葛燕。说他手机上没那么多钱,剩下23000,随后支付。

此后,两人各回各家。

葛燕回家后一直等着唐鑫给她转钱,可她等啊等,却等了一场空。

葛燕打电话问唐鑫要钱,却被唐鑫啪一声挂断电话。

葛燕很生气,她觉得唐鑫言而无信,我自己明明放他一马,如今他却迟迟不给这23000元,还用如此态度对待自己。

葛燕很后悔,当初不该一时心软,放过唐鑫,当她再次给唐鑫打电话时,却发现电话被拉黑。

葛燕忍无可忍,起诉到法院。

葛燕说,唐鑫和她签订协议,就应该遵守协议与约定,及时给钱。可唐鑫不但迟迟不给赔偿,而且联系不上。要求法院判令唐鑫遵守协议,支付她剩下赔偿2.3万。

按理说,唐鑫既然不给钱,就应该当庭申诉他的理由。奇怪的是,唐鑫既为申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1、葛燕如果要求唐鑫承担赔偿责任,唐鑫是否对葛燕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侵权,需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唐鑫是否实施了加害行为?

第二,葛燕是否遭受损害?

第三,唐鑫的加害行为和葛燕遭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唐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唐鑫才对葛燕构成侵权,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法院调查后发现:

第一,调解协议是在二人发生关系后,葛燕报警后才签订的。

事发当晚,派出所并未立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唐鑫违背葛燕意愿,强行和她发生关系。

次由此可认定,唐鑫没有对葛燕实施加害行为。

第二,《民事诉讼法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葛燕说唐鑫对她实施加害行为,就应该举证证明,她却并未举证证明,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第三,《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葛燕没有证据证明唐鑫对她有加害行为,证据证明她因此遭受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唐鑫承担三万赔偿,但有失公平,还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为无效。

综上,法院驳回葛燕诉求。

这对小情侣出去约会,葛燕事后不满男友态度,完全可以采用合理的沟通方式。可她却报警,说男友强奸她,这种行为不可取。

之后,她改变口风,又说没有强奸,并和唐鑫签订协议。唐鑫不给钱,她又起诉到法院。

幸好法官清明,驳回了她的诉求。唐鑫测得以免除冤屈。

有人质疑,葛燕这是敲诈,是诬告,为何不刑事处罚?

因为民警到达现场时,葛燕改口。二人是在民警见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所以不构成敲诈。

葛燕之后起诉唐鑫,是要求唐鑫履行协议约定,支付她剩余2.7万。

她没有诬告唐鑫其他罪名。不构成诬告罪,所以 法院只是驳回他的诉求。

这件事情也告诫未婚男女,不领证结婚,要保持好各自边界。这是不伤害他人,也保护自己的最好方法。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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