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男子开一家水果店。为招揽顾客,他制作一张海报宣传。却被人偷偷举报。执法机关责令他整改,男子当场拆除海报。万万没想到,7个月后,执法机关又对他作出罚款5万,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计1500元加以处罚的行政通知。男子认为自己冤枉,他拒绝交罚款。执法机关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他交罚款和滞纳金共10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清晨,天边刚刚露出鱼肚白,陈强就蹑手蹑脚起床了。为了不惊醒妻子,他甚至把衣服拿到客厅里穿。
他快速洗漱后,骑着电动车到他的水果店。
他打扫店里店外,又把水果摆好。
等他忙完,看到摆放得整齐的水果,内心溢出自豪感。
一家人都靠着这个水果店度日,他力求把最新鲜的品质水果卖给每一位顾客。
所以,每天早起进货,打扫店里店外,已经成为他日常生活重心。
但他已经好几天不进货了。为招揽顾客。他去网上搜索水果的功效和作用。找广告公司制作宣传海报。
陈强把广告贴在店里,他想用这种方法招揽更多的顾客,可他万万没想到,这张海报会让他遭遇接二连三的事情。
2023年6月4日,他照例在店里忙碌。几个执法人员忽然进来。说有人在12315投诉他的水果店虚假宣传。
陈强懵了,他慌忙解释说:“我没有虚假宣传,我那都是在网上搜的水果的功效和作用。”
虽然陈强已在解释,但执法人员却责令他整改。 陈强无奈,当场拆除海报。
陈强以为,他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拆除海报,这件事就到此为止。
可他万万没想到。7个月后,他竟然收到执法机关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他罚款5万,逾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这就意味着,如果陈强逾期不按时缴纳罚款,将会按照5万的3%加以罚款。
外边阳光很好,陈强看着那份处罚决定书。却觉得浑身如坠冰窟。5万罚款,这简直是天价罚款单。
陈强很委屈,他不明白自己怎么会被举报,还会被处罚这么多。
首先,他只是按照网络上搜索来的内容制作海报并没有虚假宣传。
其次,执法人员到店里后,他已经当场拆除海报。如果觉得他违法,应该当时就对他罚款了。
可执法人员却在事发7个月后对他下达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罚款5万。
如果他不及时缴纳罚款。还要每天多交5万的3%。也就是1500元。
他觉得这样的处罚决定书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因为陈强拒绝缴纳罚款,该执法机关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强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共10万元。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1、法院调查后发现,处罚决定书中的投诉人并没有在陈强的水果店购买水果。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案例和民事案例不同,民事案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行政案例却要求开除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举证证明。
国家之所以设立行政诉讼法,也是为了把公权力机关关进笼子里,确保更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人因为看到海报上的宣传被误导而购买陈强的水果,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那么陈强受处罚也不冤枉。
本案中,该执法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行政机关对陈强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也就是说,实施行政处罚,不但要以事实为依据,还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大小来作出处罚。
陈强在水果店内张贴促销广告。 广告内容是他在网络上获取的信息。
他之所以这样,是想让消费者对水果蔬菜的营养成分有更全面的了解。同时也促进销售。陈强主观上并没有虚假宣传的故意。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强只是在他的店内张贴广告,属于小范围内宣传。在被责令整改后,他及时拆除广告。把影响范围缩到最小。
而且,执法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陈强售卖水果造成相关社会危害后果。
因此,执法机关对他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有失公平。
综上,法院判决:不准强制执行某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是一起行政案例。也就是老百姓和行政机关打官司的案例。正常情况下,人们都认为老百姓是弱者。但本案中法官却给予陈强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为本案法官点赞。
有人说,公道自在人心。但这起案例也告诉我们,好的法制化营商环境离不开良法善治。
法院这么做,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增强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