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了!”山西晋中,几名身穿校服的男孩聚集在厕所的一角,围着一名男孩,不断狠狠地扇耳光,这是发生在一所职业中学的事情。被打孩子家长说,儿子是因为没给对方买烟,所以两次被多人扇耳光。
他说,2月10日晚,儿子很晚才回家,他们问原因,儿子没说挨打。到了第二天早上,老师把家长叫到学校,他才知道儿子被打了。
据说,2月10日早上,男孩就被打了一次,下午因为男孩还是没给对方买烟,又被打了一顿。现在男孩耳道发炎,脸也肿了,在医院治疗。
当地警方通报称,经查:2月10日上午,学生常某某(16周岁)因琐事,伙同刘某某(15周岁)在学校厕所对侯某某(16周岁)进行殴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警方依法对常某某、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决定,并责令监护人对该二人严加管教。该案的其他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家子说法】
这样暴力的行为,真的还能算孩子吗?对于常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来说,真的有必要管教管教。有网友说的对:“现在不行政拘留,以后有刑事的!”
一、常某某、刘某某会构成犯罪吗?
有人说,在这个事件里,常某某、刘某某殴打侯某某,强行索要香烟,已经涉嫌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了。
这可能忽略了案件的特殊性,就是他们从法律上来说,还属于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还不够成熟,法律有着特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在这个事件里,像常某某、刘某某这样强行索要香烟,金额不大,如果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还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
不过,如果警方查明,常某某、刘某某这样干不是一次两次,而是经常性地这样干,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前面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个事件里,常某某已经16周岁了,如果多次强拿硬要,虽然不会构成抢劫罪,但还是有可能被认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
现在警方没有认定他们构成犯罪,而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进行了拘留和罚款。
不过,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这个拘留很可能是执行不了的,只能是个名义上的处罚。
不过,这也并非毫无意义,要是他们下次再治安违法,就可以执行了。
二、学校和家长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这个事件里,殴打侯某某的是常某某、刘某某,他们还是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应该由他们的父母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作为学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不过,这个事件里,还是老师先发现这事儿的,说明学校还是可以的,就算有责任,也不会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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