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男子花140万元买了套期房,一年后,他去收房,发现房子存在不少小问题,没有当场收房,直到开发商修好以后才收了房。没想到,开发商竟然因此把他起诉到法院,说他没及时收房,构成违约,要求赔偿逾期收房违约金51100元。男子一看,还讲不讲理了,反诉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违约金51100元。
张某是2020年和开发商签的合同,约定2021年9月30日前交房。开发商果然卡在最后一天,通知他去收房。结果到了现场,张某验房的时候,发现房子里面有不少小毛病,比如地面不平整、窗框变形、部分电路不通等。
张某当场提出来,说这房子质量不合格啊,不能收。陪同张某验房的开发商工作人员当场承诺,说一个月内维修完毕,到时候再交房,张某也立刻表示同意。
没想到事后,开发商就把这事儿抛之脑后,直到1年后,也就是2022年9月才修好房子交房,张某验完以后,也正常收了房。
在这一年里面,因为这套房子漏水,开发商还被楼下住户起诉,赔偿了3万元的损失,交了一年的物业费4050元。
开发商认为,当初房子只是存在小问题,张某拒绝收房没道理,因为他拖延收房,给他们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违约金5万余元。
张某则认为,自己不收房是因为房子有质量问题,所以违约的不是自己,而是开发商,反诉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家子说法】
一、张某能不能拒绝收房?
在这个案件里,张某说自己不收房是因为房子质量不合格,这个说法正确吗?
首先来说,《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里确实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但这里规定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前提里,除了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以外,还必须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才可以。
买房子的目的是为了居住,所以要拒绝接受标的,必须达到不能居住的程度,如果只是一些小瑕疵,不影响居住的话是不能买家是不能拒绝收房的。
那么,什么情况算是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只有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等,影响房屋居住功能的情况下,才能拒绝收房。
除此之外,房子存在一些小问题时,买受人只能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不能拒绝收房。
在这个案件里,张某买的房子是有小问题,但这些小问题通过维修是完全可以解决的,所以按照原来的购房合同,他当初拒绝收房是不行的。
二、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如果当时开发商要交房,买家拒绝收房,那之后的风险就要由买家自己承担。
比如说,物业费就该由张某承担。
那么,难道张某就该承担拒不收房的违约责任吗?
当然不是。
这是因为,在当初验房时,张某提出房子有问题,不能收房。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提出,他们可以在一个月内修复完毕,到时候张某再收房,张某当场同意。这属于双方对一个对合同履行期限变更的约定,虽然是口头协议,也是有效的。
而之后开发商并没有在一个月内交房,而是直到一年后才第二次交房,违反了变更后的协议。
所以,现在属于开发商逾期交房,而不是张某拒不收房。因此,该由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赔偿张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6900元。
麒麟年代
不建议参考这个案例。也许有地域差异。反正我们这边几乎所有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有补充协议。里面绝大多数都会特别约定如果房屋存在问题不得拒绝接房,只能选择在接房后开发商负责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