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女大学生回学校,看路边有大爷卖西瓜,觉得可怜,就把大爷的西瓜包圆了,结果回宿舍一切开,都懵掉了,几个西瓜全是坏的。她才恍然大悟,怪不得大爷跑那么快呢!
当天,女大学生小陆出去逛街,当时还有几个舍友一起,回来的时候,她们看到两个大爷蹲在路边,面前摆着5个西瓜卖。
小陆她们看着大爷戴着个安全帽,身上穿得也脏兮兮的,十分可怜,就心生感慨,想着买上点支持一下大爷,就问大爷西瓜咋卖的。大爷说10块钱两个,小陆她们觉得这西瓜也不算太贵,就直接说把这5个西瓜全买下了,心想这样大爷就能早早回家休息了,不用在外面风吹日晒的。
没想到等她们刚付完钱,大爷话也没多说,把西瓜扔下就走了,她们当时觉得有点奇怪,但也没多想,带着西瓜就回宿舍了。
没想到,她们切开第一个西瓜,发现是坏的,当时还以为是偶然现象。看剩下的瓜外观挺好的,就想着应该没问题,切开一看,竟然都是坏的,这才想起大爷当时急忙离开的样子,觉得似乎有点明白了什么。
看完这个报道,确实让人产生不少感慨。许多网友都说小陆这是被上了一课。但也有一定网友说:“骗人固然可恶!也不想想,现在一个西瓜多少钱?估计没三四十块钱买不来,十块钱还买俩?占小便宜吃大亏!”这些行为网友的观点,都是建立在大爷知道西瓜坏了的基础上的,而还有不少网友说,说不定大爷也是被骗了呢!
所以,这个事件的关键在于,大爷到底是不是明知西瓜是坏的。
首先,如果大爷明知西瓜是坏的,那他虽然是一个临时摊贩,也属于经营者。而经营者明知自己销售的西瓜存在质量问题,却隐瞒这种情况,这就属于典型的欺诈了,既侵犯了小陆等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又侵犯了小陆等人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这种情况,是要进行严重处罚的,具体来说,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大爷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大爷是长期这样干,那还可能被认定为诈骗,那样的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还可以由警方对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还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作为消费者,小陆可以从两个角度获得赔偿。
如果单纯从被欺诈角度出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小陆等人除了可以要求退钱以外,还可以要求大爷增加赔偿五百元。
如果从食品安全角度出发,大爷销售已经腐烂变质的西瓜,这西瓜肯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小陆等人虽然没有受到损害,但仍然可以要求大爷退一赔十,最低1000元的赔偿。
最后,万一大爷确实自己也不知道西瓜是坏的,那他也属于受害人。而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欺诈,还是《食品安全法》里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都要求是明知,如果大爷不知道,那就不存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也不存在处罚的问题了。
但由于小陆等人购买西瓜是为了食用,大爷销售的西瓜是坏的,自然已经构成违约,而违约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管大爷是什么原因销售的坏西瓜,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他仍然有义务向小陆她们退还货款。
当然,我们希望实际情况是最后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