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被骗160万元,结果在洗浴中心撞见骗子,抓住对方一顿暴揍,将对方

乔一下娱记 2024-05-07 10:39:10

浙江宁波,一男子被骗160万元,结果在洗浴中心撞见骗子,抓住对方一顿暴揍,将对方打成轻伤,事后赔偿对方10.8万元,才获得谅解。检察院决定对他不起诉。

男子陆某开了家公司,经营房产中介业务,在客户资金周转困难时,也会为客户垫资,既从中间挣点利息,又促成交易的达成,可以挣中介费,他觉得是个两全其美的事情,没想到被人看到漏洞。

去年5月,郑某找人冒充房东、中介,找到陆某,说自己想买房,但是资金缺乏,找陆某周转下。

当天,在房产交易中心,陆某的公司借给郑某160万元,郑某当场支付给假房东,然后说要上厕所,趁机逃跑。随后假房东、假中介也找借口离开。等陆某发现被骗的时候,几个人早跑的不见人了,只能报案。

几天后,陆某一行4人在洗浴中心休闲,没想到就是那么巧,刚好碰到郑某。郑某自知心虚,一看到陆某,转身就跑。陆某哪能任他就这样逃跑,带着几个人,冲过去把他摁倒在地,举起拳头,对着他就是一顿锤。看起来陆某这火气确实不小,当场打断郑某的3根肋骨,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陆某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郑某10.8万元,取得郑某的谅解。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最终决定对陆某等人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

目前,郑某诈骗一案,已经起诉到法院。

冲动是魔鬼啊!既然当时已经把骗子摁倒了,赶紧报警,让警方将他带走,不就解决了。反正他骗了160万元,这么多钱,将来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出来的。现在这样倒好,自己虽然解气了,但是还要给骗子赔钱,不但没解气,反而更气人了吧?

一、陆某会有案底吗?

这次陆某最终获检察院不起诉,并非因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因为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

这个案件里,陆某等4人将郑某打成轻伤二级,肯定属于一种故意伤害行为。在故意伤害中,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就将涉嫌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况下,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过,《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这个案件里,存在多个可以对陆某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陆某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作案经过,属于自首。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其次,作为被害人的郑某之前诈骗陆某160万元,对于陆某殴打郑某这个犯罪的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陆某赔偿了郑某的全部损失(事实上,在陆某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常赔偿的话,陆某只需要赔偿郑某的实际物质损失,其实没多少钱,肯定远远达不到10万多元),取得了郑某的谅解,也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

在这种情况下,加上郑某这个伤是轻伤二级,本来就是最轻的一个伤害,可以说陆某等人构成犯罪,也是很轻微的一个犯罪,所以最终检察院对他们酌定不起诉了。

而不管什么原因,没有提起公诉,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就不能确定为有罪,所以陆某等人在法律上就是没有犯罪记录的。

当然,虽然没有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治安处罚。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是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所以,陆某等人最起码也要被拘留10天,罚款500元。

这个处罚,在治安处罚里也算是比较重的了。

二、郑某等人会被如何处罚?

根据报道,当时虽然郑某说是请求垫资,属于借款,但从他们的行为来看,根本就没想还过,是想把陆某公司的钱据为己有,也就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且,他们所谓的买房也是虚假的,因此陆某等人已经涉嫌诈骗罪。

而且,郑某与假中介、假房东是事先有预谋的,属于共同犯罪,都需要被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有三个量刑档次,最重的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在郑某等人诈骗160万元,早已达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因此他们几个人恐怕最低也要被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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