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身着短裙,脚穿高跟鞋,打扮时髦,逛超市时拿着个裤子,偷偷摸摸进了个试

乔一下娱记 2024-05-08 11:37:43

江苏,一女子身着短裙,脚穿高跟鞋,打扮时髦,逛超市时拿着个裤子,偷偷摸摸进了个试衣间,出来后还了裤子就走,却把店员气坏了,愤怒地曝光监控,要求寻人,说怎么有这种人,拿我们的裤子当纸尿裤用?

监控里,女子还带着个孩子,拿着一条超市的新裤子,走到试衣间门前,在两个试衣间都看了看以后,确认都没人以后,才走进其中一间试衣间,关上门。而她的孩子则进入相邻的另一个试衣间,关上门。

一分钟后,女子打开试衣间门,手里攥着刚才那条新裤子,支开孩子,然后去还裤子,整个流程看起来很正常,和平时的试衣服流程没啥太大区别。

不过,店员则指出,这名女子把卖场的裤子当纸尿裤,把试衣间当厕所,网友们才恍然大悟,纷纷表示震惊。

【家子说法】

这……确实让人太难以置信了。正常来说,就算超市里面没有厕所,外面也该有的啊!小便又不是拉肚子,有这么着急吗?怎么能这么做呢?实在不行,用完买走也不算太过分。这样就有点坑人了。

在法律上,女子的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虽然一条裤子不值什么钱,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种行为和盗窃的处罚是一样的,都是要拘留罚款的。

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拘留罚款之外,也不是说裤子钱就不需要赔偿了,该赔还是要赔偿的。

有些网友说,虽然女子做的不对,但店员也不该曝光别人的视频,这样侵犯了女子的名誉权、隐私权,属于侵权。

这可能对名誉权、隐私权有误解,首先来说,女子的这些行为发生在卖场这个公共场所,不算隐私,而在法律上,名誉权也是受到限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这个事件里,商场曝光女子的不文明行为,就是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只要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就不会侵犯名誉权。

不过,原版视频里,曝光女子的形象没有打码,虽然《民法典》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或者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就使用他人肖像。但店员可能不能获得这种豁免,还是有可能被认为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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