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3岁的女孩,在男朋友家里被暴力殴打后,心脏中刀死亡,法院为什么判定其男友无

周兆成律师 2024-05-07 17:57:59

年仅23岁的女孩,在男朋友家里被暴力殴打后,心脏中刀死亡,法院为什么判定其男友无罪? 据报道,受害女孩叫徐园,事发前两个多月刚和男友单某确立恋爱关系,事发时两人刚同居了半个月。 事发当晚,徐园正要去洗澡,因要不要煮方便面,与单某发生争执。 单某摔门而出,徐园裹着浴巾追了出去。到了楼下,单某动手殴打了徐园,并将其整个人拽倒在地,冷静下来后,又一前一后回到家里。 接着,徐园就出事儿了。 当天凌晨1点02分,单某拨打120急救,又叫来同住一个小区的父母帮忙,随后一家人自行驾车将徐园送往医院,可惜因伤势过重,当晚抢救无效离世。 由于没有第三人在场,事发过程,只有单某单方面陈述。 他说,当晚徐园回家后,先是找了件白色衣服套上,随后来到厨房水槽边,抄起一把水果刀,拔掉刀鞘,转身质问道:“我哪里对不起你了!”接着就撩起衣服,刺向自己左边胸口。 现场照片显示,徐园躺在地上,口鼻处有血迹,胸口插刀,衣服被刀柄撑起,下摆被血迹染红,地上还散落一条沾满血迹的白色浴巾。 鉴定报告显示,徐园死于肺脏和心脏破裂大出血,同时额头、四肢、口鼻处等均有伤口,符合受外力作用形成,可见其生前曾遭受暴力殴打。 除此之外,单某曾有多次暴力记录,第一次因故意伤害被判缓刑,缓刑期间又因聚众斗殴被判4年多,出狱后又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还曾对前女友动手并多次殴打徐园。 警方很快立案调查,可惜因致命的水果刀被血迹污染,提取不到有效指纹,无法获得他杀证据。 为此,警方先后进行三次尸检,力图从伤口形状、深度、内部形态等寻找证据,可每一次结论都是“创口可自己形成,同时无法排除他杀可能”。 案件调查陷入僵局,最终,警方综合损伤特征、衣着状态等,将调查结论定为“自杀”。 去年9月,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因证据不足,被告人单某无罪。徐园家属对这一结果很不满意,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 本案一共尸检了三次,可见警方真的尽力了,但找不到他杀证据就是找不到,总不能捏造对不对? 死者胸口中刀,衣服却没有破损,如果真是他杀,在掀开衣服刺人的时候,死者必然会剧烈挣扎,那么刀口便不会光滑平整,如果真是暴力狂激情杀人,实践中也很少有刺一刀就收手的。 我个人判断,警方最后认定自杀,不是排除了他杀嫌疑,只是综合上述情况来看,自杀的可能性要更大。 检方最后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已经是法律范围内能争取到的最有力的处理了,只是法官认为,单某的暴力刺激行为与徐园自杀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还不够牢固,虽然客观上有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是过失,根本无法预见,因此认定其无罪。 这也让我想到一个经典的法学案例,说是两个人在野外打猎,看到草丛里有异动,于是同时开枪射击,结果发现是个人,且已中枪死亡。事后鉴定,死者身上只有一个枪口,无法判断是谁的子弹,该怎么处理? 首先,这俩人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事前同谋,排除故意杀人或是共同犯罪,从结果来看,必定是一人无罪,一人过失致人死亡。可因为无法查清,若判两人都有罪,则有一人被冤枉;若判两人都无罪,则对死者不公平——这是典型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而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就是,优先保证前者——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刑事上,只能因证据不足,判定两人都无罪。 这个案子也是一样的道理,从逻辑上讲,并不能排除单某作案嫌疑,但从证据上讲,因为无法证明其有罪,便只能“推定无罪”。 可能这个结果,让很多人无法接受,可如果司法机关罔顾证据,仅凭经验和正义感强行定罪,将会是更大的灾难。 #大连女子与男友争执后胸口中刀死亡,一审判男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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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2xxx75

用户12xxx75

2024-05-08 17:54

假如是自杀是否是她被狂欧后精神创伤过激自杀呢?怎么看单某都不应该是无罪?

周兆成律师

周兆成律师

错换人生案代理律师。一个有温度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