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州,网传6位村民疑似气体中毒晕倒被送医,其中3人抢救无效死亡。网传视频显示,一处荒地有多处深坑,坑内有黄色物体,旁边有多人倒地。(来源:极目新闻)
有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视频中的黄色物体系柑橘,因大量堆放产生有毒气体。土地承租人想把坑给填上,找人下去施工时,晕倒在坑里,有村民见状前去施救,也倒在坑里。
据悉该事故发生在26日,目前当地已成立工作专班,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之中。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人说柑橘怎么会产生有毒气体,柑橘估计只是掩盖真正的毒源。
有网友说柑橘腐烂、发酵会产生了沼气,再加之是在坑里,不通风,大量聚集,确实可能出现这种事情。
还有网友表示,不管如何,3个人就是3个家庭,一定要查明原因给家属一个满意的说法。
·安律说法·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因为还无法断定事故具体原因,要分析本案需要分情况看待。
1、假如说柑橘下面确实有人投放了有毒物质,柑橘只是为了掩盖毒源,那涉事人员明知道有毒物质的危害,仍将有毒物质投放到公共场所,最终造成这样的悲剧,涉事人员就涉嫌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假如说并没有所谓的杜源,村民中毒的原因系柑橘自然发酵所产生的气体所致。
涉事人员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安全的故意,因为疏忽大意,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酿成这样的悲剧,涉事人员或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无论是哪种情况,涉事人员都难逃严惩!
3、除了刑事责任,涉事人员毋庸置疑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受害部分村民与土地承租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的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出了这种事情,土地承租人作为劳务接受一方,应当给予为自己提供劳务的村民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与土地承租人没有劳务关系的村民,在实施救助其他村民时受害,除了可以向责任人追偿外,也可以向被救助的村民索要适当的补偿。
4、最后,受害6名村民是不是因为毒气所致?又是哪里来的毒气?还需要官方调查确定。
在此,除了希望当地官方尽快查明原因,严惩责任人,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外,也提醒大家,不信谣、不传谣!理性看待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