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金湖县发生了一起全家四口被杀害的灭门惨案,最小的死者年仅17岁!事发后,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逃抓捕,最终在邻省将嫌疑人方某(化名)抓获。
警方接到报案称,自己的亲戚一家全部被杀害,一家人躺在地上流着血。警方到达现场后,案发场所是两层楼房,门窗完好,进入室内,地上躺着四人,经过120和法医的现场查看,确定四人已经死亡。
2023年新年刚过的一个周日的早晨,天气晴朗。家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某镇孙某(化名)一家,正在像往常一样,吃过了早饭。
17岁的外孙女小乐(化名)正准备和出门找同学去玩,突然听见了一阵急促的敲门声。 小乐打开门一看,居然又是自己妈妈的二婚丈夫,就没好气的问,你怎么又来了?
因为最近妈妈正在和方某闹离婚,方某因为之前一套房子的装修款问题,和妈妈有纠纷,多次上门索要装修款。
方某没有理小乐,推开了门径直进入屋内,可是小乐的外公孙某挡住了方某,告诉他,孙某女(化名)不在,而且装修费不可能还给他。
已经多次讨要无果的方某,说,你们太欺负人了,骗我装修了房子,还把房子处理了,现在要和我离婚,我不要你们的房子,我只要我自己出的装修费。
孙某说不可能,你想都别想,孙某的妻子和某(化名)和外孙女小乐也一起把方某往门外推。
可是他们谁都没想到,方某把大门关掉,取出了事先准备好的尖刀,狠狠的往孙某和和某得身上乱捅。
这时躲在屋内的孙某女看见方某行凶了,赶紧跑了出来,央求方某停手。
已经被愤怒气红了眼的方某,已经完全失去了理智,举起刀杀向自己的妻子,最后杀害了已经被吓傻的小乐后,逃往了外省。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走访民众,确定嫌犯是死者的女婿,迅速成立了专案组组织抓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并最终在外省将犯罪嫌疑人方某抓获。随着调查的深入,方某灭门杀人的原因也显现出来,就是讨要房屋装修款,多次未果后恼羞成怒,将孙某一家杀害。
方某到案后,对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供认不讳,但他表示孙某一家人合起伙来骗他钱,孙某一家人都该死,他可以低命,但是他绝不后悔!
据邻居透露,方某和孙某女是二婚重组家庭,两人的婚房是用孙某女的,孙某女向方某提出要求,由他出资装修,婚后两人一起居住。方某认为这也合情合理,就出资装修了孙某女的房子。
但孙某和方某,过高的估计了二婚的美好,两人之间非常不和谐,纷争摩擦不断,最后就闹起了离婚。
两人要离婚,方某也同意,但是方某说房子是孙某女的,自己不会图什么,但只要孙某女返还装修款,他就立马办理离婚。
但孙某女不仅不同意,还在方某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房子给卖了,装修款是一分也不给,方某就找岳父岳母讨说法,但岳父母帮亲不帮理。
多次协商未果,方某一怒之下就将老婆一家四口杀害,但是可惜的事,连仅有17岁的小乐也没能幸免。
此案发生后,多数网友说方某提出的要求很合理,方某根本没有图女方的房子,只是想拿回自己的钱,到底女方一家是不是故意不给钱,那就要看警方的调查结果了,如果真是他们昧着良心黑方某的钱,那现在也有命拿,没命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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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有头,债有主,方某纵有万般理由,也不该随意剥夺无辜者的生命。说有错,一个17岁的花季少女能有什么错,怎么可以残忍的随意剥夺!
方某的行为从法律上该如何评价?
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如果用婚后所得财产,比如工资、奖金之类用于装修,那就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装修,离婚时该装修费用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一方如果用自己的婚前积蓄用于装修,那属于婚前财产,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用的是婚前财产,这笔费用应该在离婚时折价返还该方。
在本案中,如果方某可以证明是自己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装修款,根本不用一次次的上门索要追讨,他可以在离婚诉讼时将证据提供给法庭,法庭也会判决折价返还给他的。
但是方某却做出了冲动且极端的行为,一下子残忍的剥夺了四条生命,肯定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他不仅拿不到他主张的属于自己钱,还要支付巨额的死亡赔偿金,而且他也将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或者因为被害人过错,因为激愤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但是本案中,方某实施杀人灭门的行为,手段和社会危害性极其恶劣,等待他的,只能是死刑的判决。
最后,如果方某是个老实人,奉劝所有人,这种老实人激不得,你无法想象他们在忍无可忍、鱼死网破后,能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但是冲动是魔鬼,魔鬼的结局只能是灭亡!生命诚可贵,且行且珍惜!
低调
老实人一但不在老实了,你连后悔的机会都木有?
我是草寇我怕谁
这个女人一家有点太不厚道了
用户11xxx13
现在说什么都不好,
Xxxxl
该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