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女士花费13万元在小区买下一个车位,可是在自己收车位的时候,自己的车位变成了消防通道,该女士要求开发商退款,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无可奈何下,该女士找到了帮助热线的记者帮自己讨公道,可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却说,我没办法,请当我不存在!
黎女士在购房时,因为购买车位会有折扣,而且确实价格挺划算的,就一起购买了车位。但是当时房子是期房,车位更没谱,也没办法现场去看。
两年多以后,开发商先是交了房,又过了几个月交车位。可是当黎女士去收车位时,却找不到自己的车位了,原本是自己车位的地方,墙上有车位号,地上的车位号已经被涂掉了,而且成为了消防通道。
她找开发商,开发商说已经交付,有事找物业,物业告知她说,开发商交付的时候就是消防通道,不是车位。而且周围确实还贴着消防通道,禁止停放,后果自负的告示。
黎女士非常不解,自己真金白银花费了13万多买的车位,竟然变成了消防通道,这个事实谁能接受,黎女士气愤的找到了开发商。
开发商告诉黎女士,因为地下车库规划存在问题,通不过消防验收,只好重新对地下车库做规划,重新规划后,黎女士的车位就成为了消防通道。
而且还提醒黎女士,你可不能把车停消防通道上啊,阻碍消防通道是违法的,如果出了事,你可要担责任的。
黎女士就让开发商全额退款,还要对自己进行赔偿,开发商直接说,退款不可能,我们能做的就是让你另选地方。
然后就拿出车位分布图给黎女士看,黎女士看上的车位,开发商不是说已经被卖掉了,要不就是说另加钱。黎女士说开发商规划不好,造成自己车位没有了,不是自己的责任,加钱绝对不同意。
最后,开发商就随便在图上给黎女士圈了一个车位给她,还说,不加钱就只要这样的车位了。
黎女士来到现场一看,开发商圈出的车位,比自己的车位窄了好多,这车位停进去连门都打不开,所以就一直没有同意开发商的意见。
多次找开发商沟通无果后,黎女士就想求助于媒体,希望可以在记者的帮助下,开发商可以给自己把车位钱给退了。
可是当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看到记者到来后,居然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她很忙,该找谁找谁,就是不要找她,就当她不存在!
说完,工作人员就把黎女士和记者晾在那里,自顾自的走了。
当记者联系上买车位的销售说明情况时,对方不同意出面。
最后又找到了销售部的主管,对方说,黎女士先写个申请,把自己的诉求写清楚,他给上级汇报,最慢一周内给黎女士答复。
可是没想到,第二天,对方就联系了黎女士,他说,上司不同意退款,告诉黎女士可以去起诉。
无奈的黎女士只好向法院起诉开发商退款。
···
黎女士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庭的支持吗?
1、黎女士购买车位和开发商是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而且黎女士已经支付了13万元的车位费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开发商就要按照合同履行交付指定车位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事件中,开发商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黎女士指定的停车位,就构成了《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履行交付车位的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交付车位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开发商作为违约方,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2、违约责任可以通过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
本事件中,开发商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是心知肚明的,但是一味的通过躲避等方式逃避承担责任,实在就是店大欺客的表现。
开发商明显无法继续履行交付指定车位的合同约定,对于黎女士提出的全额退款的要求又不接受,就选择了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按照《民法典》规定,违约行为采取的补救措施可以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而开发商选择的补救措施就是更换。
更换就要求和自己购买的车位应该是处于同一价位、同样的尺寸、同样的便利性的车位,更换的前提就是要和合同约定的义务要对等。
而开发商指给黎女士的车位,明显是和合同指定的车位时不对等的,所以开发商采取更换的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其实,开发商在不同意全额退款,又无法继续交付指定车位的情况下,重新指定停车位,但是同时采取减少价款的方法,也是有可能被黎女士接受的。
所以,开发商违约行为是确定的,当黎女士向法院起诉后,肯定会判决开发商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而且该违约责任一定是可以补足黎女士的损失的!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败诉,退还黎女士全额车位款,并且承担黎女士的合理损失!
Too
律师应该很喜欢这种吧,稳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