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位师傅开着自己的满载货物的卡车去往目的地,一路上,已经经过5个超载检测站点检查,结果都没有超载,可是就在达到目的地之前的最后一个检查站,测量的结果居然是超载了700多公斤,该站要求司机师傅缴纳超载罚款后才能放行。可是司机师傅要求复磅,坚信自己并没有超载,检查站工作人员说,不会复磅。
马师傅从1600公里以外往往当地运了一车金属,在该检查站称量后,被告知超载了700多公斤,需要缴纳罚款。
这个站点的测量结果让马师傅很诧异,因为自己运输这车货物到这里,沿途在5个检查站检查过,都没有发现超载,怎么突然就超重了。马师傅带着疑惑告诉工作人员,说是不是测量错了,复磅一下吧。
可是工作人员却很不耐烦的告诉马师傅,你交罚款走人就行,不可能给你复磅,测量也不会错,人这么多,哪有时间给你复磅。
马师傅当然也不会给他们交罚款的,因为自己明明没有超载,明显就是该站点哪里出了问题,自己没有问题,为什么要交罚款。工作人员也不理他,就说不交超载罚款,你是走不了的。
等了好一会的马师傅,要求复磅,却被工作人员视而不见,眼看自己在这里耽搁了很长时间了,而且自己确实没有违法,实在是太着急气人了,就拿起放在工作人员桌子上的一把剪刀,狠狠的扎在自己的手臂上,瞬间鲜血直流。
看到马师傅做出如此过激的行为,工作人员依旧无动于衷,还是一位办事的司机看到血流不止的马师傅,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
直到这时,该工作人员才很不情愿的给马师傅说,这下给你复磅,你也用不着自残嘛!
可马师傅这下彻底生气了,说,我不愿意复磅了,我会报警的,之后就上了救护车。
马师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医院,听取了马师傅的描述,在马师傅的伤处理完毕后,民警和马师傅一起回到了事发的检查站。
当民警要求对马师傅的卡车重新复磅后,结果显示,马师傅的车没有超载,允许放行。
虽然马师傅很气愤,但是为了不耽误交货时间,就没有再和工作人员理论,赶紧开着车送货去了。但是马师傅表示,自己送完货后,会来这里要说法的。
···
马师傅如果认为执法有问题,就应该直接报警或者通过合理途径反映,真的没必要做出自残的行为,这种行为真不可取!
1、马师傅提出复磅的要求,检查站是否应该配合?
首先,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是否允许复磅的规定,所以,单从检查站工作人员不允许复磅的事实是不能认定合法非法的。
但是为了保持公正,检查站在马师傅司机提出复磅的要求时,还是应该允许车辆进行复磅。
因为马先生已经提出合理怀疑,他在已经经过5个检查站都没有出现超重的情况,怎么就突然超重了呢?
而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可能是为了工作而工作,不要求工作质量,对马师傅的正当诉求不予理睬。
如果真是因为该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自信不予复磅还有情可原,如果因为私心而有意为之,那情况就不一样了。
2、马师傅划伤自己的行为应该怎么评价,责任由谁来负呢?
这个责任应该由马师傅自己来承担了,是不能要求工作人员承担的。
马师傅发生自残行为,发生了胳膊受伤的结果,如果工作人员要承担责任的话,就要求该工作人员有过错行为,而且该过错行为对马师傅胳膊受伤的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首先,测量结果超重,如果真是仪器的测量结果,那工作人员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肯定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其次,如果测量结果是工作人员故意为之,是为了职务便利谋取私利,那就是有过错的。
但是,该过错只是导致马师傅车辆无法通行,影响交货时间的结果,或者导致马师傅缴纳超载罚款的结果,与马师傅受伤之间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所以也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的。
所以,无论如何,马师傅自伤的后果应当由马师傅自己承担。
3、在复磅后,马师傅的车辆并没有超载,检查站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该怎么评价呢?
首先,如果是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或者测量仪器故障造成测量误差,那只能涉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来处理了,并不涉及违法甚至犯罪。
其次,如果是工作人员因为私心,想中饱私囊的故意行为,那就涉及违法甚至是犯罪了。
仅对马师傅个例而言,工作人员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隐瞒真实测量结果,但是马师傅并未陷入认识错误,更没有处分财物。
一种观点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得逞,成立诈骗罪未遂;另一种观点认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查实,该工作人员在遇见马师傅之前,还对多名司机实施过相应的行为,而且还实际收到过钱,那就构成诈骗罪了,其最低也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碰到事情了,一定要寻求正当的处理途径,切不可采取马师傅那样自伤自残的行为,疼在你身,关别人啥事,最后还不是通过报警解决的问题,自己走了弯路,还受了伤,太不划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