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男子去银行取款,不料银行柜员工作失误,错将44000元数成34000元,多给了男子10000元现金。事发后,银行与男子协商,不料男子却称就是34000元,银行索要无果后,便将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冯某,为了购买心仪已久的爱车,向亲戚借了几万块钱,眼看还款期限将至,冯某与老婆商量去银行取钱还给亲戚。
事发当天,冯某与妻子一同前往银行,到达银行后,妻子便在外等候,冯某一个人进了银行。来到柜台,冯某出示银行卡,告诉柜员要取34000元现金。
不一会柜员将几沓现金给了冯某,并且还指着柜台上摆放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牌,示意冯某再查一遍。
但冯某并没有清点,而是拿着钱转身就离开了柜台,出门后,拉着妻子就往回走。妻子见冯某反映如此奇怪,便询问原因。
于是冯某拉着妻子来到一处偏僻的地方,将手中的钱拿给了妻子,妻子见状白了一眼然后说道“不就是取钱吗,以为多大的事,还整得神神秘秘的”。
然而冯某却冷哼一声,提醒妻子好好数数是多少钱,经冯某这么提醒妻子才看到,手中竟然有四沓现金,和一把未成沓的现金。
经过两人反复确认,确实是44000元,再看手里银行反馈的取款单却写着34000元,因此两人终于确认是银行多给了10000元。
夫妻二人回家后,心里盘算着怎么花多出来的10000元时,冯某却接到了银行的电话。对方声称,今天因工作人员失误,多给了他10000元,希望能够返还银行。
天上掉馅饼,好不容易砸到自己,怎么可能轻易返还,况且冯某坚信银行没有实质证据,于是否认银行说法,坚决称自己拿到的就是34000元。
同时冯某不忘提醒对方,银行柜台写着“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因此希望对方不要再打扰他,之后便挂断了电话。
银行见协商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冯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冯某归还10000元现金,并承担2000元律师费用。
庭审中银行向法院提供了,当天的监控视频。
视频显示,银行工作人员将捆好的四沓现金和,未成沓的一把现金给了冯某。随后法官询问冯某,银行给的一沓现金是否为10000元,未成沓的现金是否为4000元。
冯某承认银行给他的一沓现金是10000元,未成沓的是4000元,但否认银行所说的四沓现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银行提供的监控杆能够证明,银行员工给了冯某四沓捆好的现金,和一把未成沓的现金,且冯某承认每沓现金为10000元,对于数额没有异议。
因此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银行确实给了44000元,冯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10000元。(文中皆为化名)
1、冯某多收的一万元现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冯某要求取款34000元,而银行员工因工作失误,给了冯某44000元。
其中多出来的10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因此属于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当返还。
2、“现金当面清点,离柜概不负责”,属于格式条款,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
银行虽然进行了告示,做到了提醒义务,但概不负责的条款,不合理的加重了储户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银行失误致使冯某多收了10000元,这属于不当得利,冯某以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抗辩是无效的。
反之如果银行给少了,这个条款也不会约束双方,冯先生也可以请求银行返还,如果银行拒不归还,也构成不当得利。
3、冯某第一时间发现银行失误,应当立即返还。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拾金不昧是法律和道德同时提倡的优良传统,本案中,冯某既然第一时间发现了银行的失误,应当立即返还,因为贪图便宜,占有他人财产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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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语流风
银行不要脸习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