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一男子在开会时,非参会人员进入会议室。男子为了维护会议秩序,将此人推出
烈日黑子聊
2023-11-21 17:36:29
山东威海,一男子在开会时,非参会人员进入会议室。男子为了维护会议秩序,将此人推出会议室。没想到警方以其故意殴打对方为由,对其罚款200元。男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威海中院)
男子于某是某村支委会成员,事发当日,其根据上级要求组织村里的党员收看视频进行学习。村支书认为既然学习了,就应该拍照留痕。于是,他打电话找到王某,让王某为学习的人拍照。
王某进入学习的会场后,于某认为他不是党员,这是党员学习的地方,其他人不能进入,让王某赶紧离开,但是王某认为自己是书记请来的不愿意走!
无奈之下,于某只好两手抓住王某肩膀将其推出会议室。王某经过查看,自己肩膀有一个红印子,但是不构成轻微伤害。
没想到,王某竟然打电话报警,理由是于某殴打他。随后,于某被带走调查。经过调查,以其殴打他人为由对其罚款200元。
于某不服提出复议,但是复议机关维持原判。于某还是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于某提出自己的诉讼理由:
1、没有殴打行为,处罚事实不清
于某表示,他是为了维护正常秩序而善意劝阻王某离开会议室,经口头劝阻无效,便手扶王某两侧肩膀劝阻其离开会场,既不存在殴打行为,也不存在殴打的任何理由,完全属于职务行为。
2、殴打他人证据不足
于某表示,根据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明确解释: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自己只是轻轻将王某推出会议室,没有出现上述殴打的任何情形,把他与王某的身体接触混淆为“殴打”,令人难以信服。
而且公安局询问的所谓证人,全部与王某是亲戚关系,其证言不能采信。
所以,警方所谓殴打他人属于证据不足。
最后,于某表示,王某恶意报警,市公安局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为了息事宁人,顾忌其纠缠上访,以他殴打王某为由,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轻率作出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公安局的处罚!
公安局答辩称,
1、殴打他人系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本案中,于某采取双手抓扯王某两侧肩膀和胳膊的方式对王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符合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且殴打他人的行为方式不只限于拳打脚踢或者持械具进行殴打,因此于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
2、处罚证据充分,证人证言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除因生理、精神或者年龄的因素不能作为证人之外,品格、职业、与一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均不是证人资格的否定条件。
本案中,作证的证人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其证人证言经过分析,符合证据要求。
综上,公安局认为他们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而作为第三人王某也出庭表示,公安局对王某作出的处罚决定虽较轻,但其认定事实清楚, 于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公安局在受理报案后,依法作为治安案件展开调查,依据于某本人陈述、证人、被侵害人等在内的多份询问笔录等材料认定于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情节给予于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履行了法定的处罚程序,没有违法之处。
于某诉请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于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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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的打糍粑
党员活动也可以让党外人士参加啊,更别说那些工作人员了。
一蓑烟雨任平生
还能怎么看?用手机看,用UC看呗。
行者
这得是干什么的手,轻推一下就留爪印?
一个有态度的人
轻推会出现红印子?这得多大的力气啊
用户48xxx99 回复 11-26 06:10
看体质,有些人,碰一下,都可能出现淤青[大哭]
奋斗不息的岁月 回复 11-22 22:42
也不是,一个往外使劲,一个往里使劲,留下红印儿是很正常。皮肤压着了就有红印儿。但是如果有清淤的话,那肯定是动手打了。
用户10xxx75
照你这么说,轻吻一下,留下红印,也可以说互殴?
奉劝你要点脸
肯定之前就有矛盾的,一个故意找茬,另一个故意恶心人
QQ
要是我就直接转身走了,帮忙还要被驱赶。一个看视频教育而已,搞的好像多神圣
乱铄
扯淡,没有正经事。
大白
恶人先告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