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一男子按揭购买的新房到交付时间后,开发商竟然以他没付款为由拒绝交房。不
烈日黑子聊
2023-11-21 17:35:23
甘肃庆阳,一男子按揭购买的新房到交付时间后,开发商竟然以他没付款为由拒绝交房。不仅如此,开发商又将此房卖给了自己员工。男子无奈之下,将此房屋换锁。员工无法进入,遂将男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韩某是某村村民,为了让孩子在城里上学,准备买一套学区房。他和家人经过多次考察,选中一个楼盘,于是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了首付款,随后办妥了按揭贷款。
韩某计算着时间,交房后孩子正好能够报名。但是交房的时候,其他人都收到了房子,而韩某却没有。
韩某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说没有收到他的房款。韩某一听吓懵了,购房款可是自己多年的积蓄还有找亲戚朋友借的钱,而且他手里还有开发商签的合同和收据,于是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如约交付房产,并赔偿违约金。
就在韩某与开发商打官司时,他得知已经有人在他购买的房屋里装修了,而且装修的人是开发商的员工,也是他的销售顾问裴某。
韩某迅速赶到现场,将装修工人赶走,并且与裴某发生了争吵,双方报警处理。警方认为两人的纠纷是民事纠纷,需要经过法院处理。
随后,韩某为了保护房子,将该房屋的门锁换了,裴某无法进入。于是裴某将韩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房屋判给他。
而在这个时候,韩某起诉开发商的诉讼已经判决,一审判决双方合同有效,开发商必须交付其购买的房屋。
在法庭上,裴某表达自己的诉讼理由:
1、他是房屋主人
裴某表示,他在2019年3月7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支付了首付。开发商在当日为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2019年5月5日,他在银行办理了涉案房屋按揭贷款,开发商向他交付了房屋。
他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房屋已经进行了交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以办理登记为准,没有办理登记的以交付为准。现在房子开发商已经交付给他,他是房屋的主人。
2、韩某强行换锁是侵权行为
裴某表示,作为房屋的所有者,自己在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并申请装修。装修房屋期间,韩某进入房屋说房屋是他买的,双方发生争执,赶走装修工人,并强占房屋更换房屋锁其行为属于,侵犯自己的财产权。
最后,裴某表示,此房是自己准备结婚用的,已经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装修,眼看婚期已近,韩某依然霸占,请法院主持公道,判决房屋归他所有。
而韩某则十分生气的反驳称,裴某在2017年就在开发公司上班,而且是他的销售顾问,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手续由裴某亲自办理。裴某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是合法的购房人。
而且他与开发商就涉案房屋已经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判决前,开发商迅速将此房卖给裴某并交房。很明显开发商与裴某恶意串通,企图对抗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恶意诉讼之嫌。
请求法院,驳回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系开发公司前员工,其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开发商开具的两张收款收据(时间:2019年4月10日、5月28日),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其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申请审批表》显示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月30日,故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而韩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韩某起诉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在2018年12月20日已作出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开发商2019年3月7日擅自将案涉房屋为裴某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明显存在恶意行为。
同时,裴某不是善意第三人。作为善意第三人首先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后,仍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权处分交易标的,而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合理对价以取得交易标的。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裴某在2017年即为开发公司员工,就职售楼部门,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对欲购房屋的预售情况、权属状况等进行详细的了解。
而且,房屋买卖属于个人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裴某作为买受人不知案涉房屋已出售他人,不知房屋涉及诉讼与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明显与常理不符。
另外,裴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仅凭开发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不足以证明付款情况,无法认定裴某已实际支付合理对价。
综合上述,可以认定裴某与开发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所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判决:驳回裴某的诉讼请求。
裴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韩某经过两年的诉讼,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依然错过了孩子上学的时间,现在只能起诉开发商让其支付违约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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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
无耻的开发商一房两卖,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ZHV1539
裴某和开发商已经涉嫌犯罪,为啥不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乌鸦满身黑 回复 11-23 15:13
这个应该叫恶意串通他人侵占他人财产,从开发商到侵占人都能到局子里吃牢饭的。
勇敢的心
说一千道一万,不买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