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男子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根据独生子女政策,他们遇到拆迁可
烈日黑子聊
2023-11-21 17:36:04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根据独生子女政策,他们遇到拆迁可以多分一份房子。可是他们的房子真的拆迁时,当地管委会却以他们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多分。男子不服,于是将管委会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河南中院)
男子张某是城市郊区村民,年轻时也是觉悟非常高的人。在他成年的那个时期,国家正在实行计划生育,各处的墙上都是计划生育的标语,比如“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等!
张某结婚后与妻子商议只要一个孩子,他认为国家既然要求了肯定就是对的,一定要相信政府。而且《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到老了国家肯定会兑现承诺。
于是两人在生了一个儿子后,就没有再要小孩。而他们村和他同时结婚的,几乎每家都是两三个孩子,但是他们从不后悔。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他们村被列入拆迁范围。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张某按独生子女优惠政策要求区管委会多分一人份40平方米的安置房折价款102000元,区管委会认为他们不符合条件,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将区管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管委会按照政策多分一份拆迁款。
在法庭上,张某表达自己的诉讼理由:
1、按照规定,他们独生子女应该多分!
张某表示,《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
他们是独生子女户,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政府应该按照上述政策多分他们一份。
2、政府文件是按照人数安置,他们符合调价。
张某表示,但是他们每个人都收到了政府的承诺书,承诺书承诺,协议约定按照政府批复人数,给村民每人提供100平方米土地指标,无偿置换43平方米商品房。
从上可以看出,他们完全符合多分一人份的条件。
最后,张某表示,自己一直是遵纪守法的人,对国家的政策积极支持拥护。现在他按照国家规定只生了一个孩子,以后养老压力很大,本想着享受国家政策可以多领一份安置款安享晚年。
可是,管委会却故意曲解政策,不予兑现,请法院主持公道,判决管委会按照政策多分一份安置款。
区管委会答辩称,张某所提供的《承诺书》等证据系居委会的承诺,是根据联合开发协议的约定给予的置换,其不属于他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不能作为申请行政计划生育奖励的标准。请求法院驳回张某起诉。
法院查明,群众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政策明白纸显示,村民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按照90平方米/户的原则建设安置房且无偿提供给群众;同时,协议约定按照政府批复人数,村民组村民每人提供100平方米土地指标,无偿置换43平方米商品房。
一审认为,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在按人分配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应多分一人份。
但本案中,张某房屋被征收,根据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采取的是按户及批地进行安置方式,并非按人进行安置方式。张某所提供的《承诺书》每人100㎡的生产经营用地置换43㎡的住房是居委会的承诺,不属于区管委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不能作为申请行政计划生育奖励的标准。
张某起诉事实依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认为区管委会故意规避文件中按人安置的条件,采取按户安置损害了他的利益。于是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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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蓝天
按照法律习惯,起诉点要改为该动迁方案不符合条例,需要修正才能胜诉
天天向上
我分析这个赔偿金早就从醉汉手里拿到了,只是一直到不了女方手里,其中原因大家品,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