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一男子刚刚入住新房后,就被房屋下方的供暖设备噪声吵得每天无法入睡。男子
烈日黑子聊
2023-11-21 17:35:10
辽宁丹东,一男子刚刚入住新房后,就被房屋下方的供暖设备噪声吵得每天无法入睡。男子多次到环保局投诉,但是环保局没有任何措施。男子十分生气,于是将环保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丹东中院)
男子李某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在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洋房。此小区环境优雅,远离闹市,对于喜欢安静的李某夫妻来说十分的合适。
交房后,李某就抓紧进行装修,半年后他们一家欢天喜地的搬入了新房。没想到晚上睡觉时,总有机器的噪声传来,搞李某夫妇整夜无法入睡。
李某找到物业,物业告诉他这是供暖公司在他们楼下地下室的供暖加压泵发出的声音。李某于是到环保局,要求他们对噪声进行检测。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李某房屋室内噪音超标。
李某遂投诉至环保局,要求环保局责令企业整改,不能整改的话搬离此处,并对其进行相应罚款。
但是,李某左等右等都没见到企业有任何的整改,而他已经被噪音折磨的痛不欲生。他认为环保局不作为,于是将其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李某提出自己的诉讼理由:
1、管理噪声污染是环保局的职责
李某表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17条、第52条规定了环保局享有本行政区域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权,赋予了县级政府对噪声污染不予整改的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关闭决定权。
同时,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3条、第42条和第61条进一步明确了环保局和政府对其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享有的行政决定权,监督管理权和行政罚款权。
根据以上法律,当地政府和环保局应该依法履行管理噪声的责任。
2、环保局不履职属于不作为
李某表示,其因无法忍受企业加压供热站的噪声侵扰,分别向市政府投诉中心和市环保局投诉。而且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法律规定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他们家进行噪声监测,确认噪声超标,并出具检测报告。
市环保局应该依据该报告对供热站现场执法监察,提出限改意见。但是市环保局、区环保分局并没有采取任何管理措施,放任企业继续实行违法行为,导致他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环保局很明显属于不作为的行为。
最后,李某表示,他们掏空多年积蓄购买的房屋,因为噪声污染严重,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作为人民政府部门的环保局,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然不对企业采用任何措施,很有可能是因为受到他人好处而不作为,甚至渎职。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噪声污染。
而环保局则辩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中,并未对居民楼内生活服务类设备所产生的噪声作出相应规定。并且环境保护部曾作环函(2011)88号环境保护函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
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具有对因居民楼内的生活服务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李某所诉的供热公司设在李某居室下面的供暖加压泵,属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类设备,其所造成的噪声污染,环保分局不是适格主体,李某诉请环保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李某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认为政府、环保分局应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环保分局对加压泵站的噪音污染未治理整改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由区政府依法作出对公司设在李某居室下面的供暖加压泵搬迁或关闭的决定。
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针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所作出的规定,其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中,并未对居民楼内生活服务类设备所产生的噪声作出相应规定。环境保护部曾作出环函[2011]88号也有类似规定。
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具有对因居民楼内的生活服务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李某所诉的供热公司设在李某居室下面的供暖加压泵,属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类设备,其所造成的噪声污染,区政府、区环保分局没有对供热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所以,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李某收到判决书后,十分的无奈,现在他已经决定将此房卖掉,毕竟他无法改变企业,只能自己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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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萝菠萝蜜427
白他娘缴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