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一男子销售包子获利100元,被市场监管局罚款7万元。男子不服,将市场监
烈日黑子聊
2023-11-21 17:34:58
河南信阳,一男子销售包子获利100元,被市场监管局罚款7万元。男子不服,将市场监管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罗某年轻时在外打工,但是其认为打工不是长久之计,于是用打工的钱作为学费,到小吃培训班学习做早点。
其毕业后,在县城一菜市场租赁了一间门面房准备卖包子。由于是第一次做生意,其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就迫不及待的开门试营业。
开门的第一天,他和母亲早上三点多起床开始做包子,希望能让赶早集的顾客能吃上热包子。
早上,虽然人没有他们期望的多,但是也不少,经过他的计算已经挣了约100元,这让他十分高兴。他坚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好日子马上就要来了。
早上10点多,店里来了两个市场监管局的人员。他们告知罗某需要对其进行检查,随后现场抽取6个包子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也就是说,罗某销售的包子铝残留超标。
随后,市场监管局对罗某的包子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店铺内存放有香甜泡打粉6袋。市场监管局以罗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香甜泡打粉6袋,并处罚款柒万元。
罗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瞬间懵了。罗某不服,于是将市场监管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罗某陈述自己的诉讼理由:
1、违法行为不是故意的
罗某表示,首先他买的添加剂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发布之前,国家允许食品添加香甜泡打粉。
其次,执法人员从未向他宣传或告知食品中不允许添加香甜泡打粉。
第三,他未主动使用添加剂,因他的母亲年迈误添加该添加剂,其本身是一种过失,他不是故意为之。
2、违法行为轻微,处罚过重。
罗某认为,今天是他第一天开业,包子生产数量少,而且没有人因为吃包子有身体损害。加之添加苏打粉不是自己的本意以及危害程度轻微的事实,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七万元的处罚,显失公正。
最后罗某表示,自己第一次卖包子,对有关法律理解不清,而且危害程度轻微,念及初犯,请求法院改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而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其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罗某作为食品加工经营者,在加工包子过程中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定罗某的行为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对罗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听证告知,并根据其要求举行了听证,程序合法。根据他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罗某罚款柒万元并无不当。
而罗某称其母亲误加添加剂的意见,不符合其经营包子铺熟悉操作流程的客观事实,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表示,食品安全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责任重大,国家制定了最为严格的保护和惩戒制度,不能以获利多少和危害程度作为处罚依据,故罗某关于处罚不适当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支持。
遂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维持原判!
罗某感觉自己很亏,虽然心里无法接受这么多的罚款,但是也无可奈何的交了。
大家认为对罗某的罚款重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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